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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四部门联动创建“无传销城市”


来源:淄博新闻网

原标题:淄博:四部门联动创建“无传销城市” 淄博新闻网讯,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严厉打击和有效防范传销违法犯罪,保护人民群众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

原标题:淄博:四部门联动创建“无传销城市” 

淄博新闻网讯,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严厉打击和有效防范传销违法犯罪,保护人民群众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中央文明办、中央综治办部署的在全国开展创建“无传销城市”工作的意见,以及我省出台的《关于在全省开展创建无传销城市工作意见》的文件精神,从现在起,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文明办、市综治办四部门联合发起创建“无传销城市”活动,力争用一年半时间让淄博成为“无传销城市”。

从2007年起,我市相继部署开展创建“无传销社区(村)”和“无传销街道(乡镇)”工作,截至2013年底,圆满完成创建规划,取得了显著成效。今后我市创建“无传销城市”工作的思路是:从创建“无传销区(县)”开始,建成一个,巩固一个,所辖区、县全部创建完成后,由省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认定为“无传销城市”。具体目标为:2014年底前,博山区、高青县达到“无传销区(县)”目标;2015年10月底前,张店区、淄川区、周村区、临淄区、桓台县、沂源县、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达到“无传销区(县)”目标;2015年12月底前报请省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对我市进行“无传销城市”考核评定。

“无传销城市”和“无传销区(县)”是指党委、政府组织领导坚强有力,严厉打击、严密防范传销违法犯罪,社会面拉人头式聚集型传销基本清除,人民群众防范意识显著增强的城市。具体创建标准为:(一)领导机制健全,无责任不明、协作不力问题;(二)案件查处及时,无重大传销案件,无因传销引发的恶性治安、刑事案件;(三)重点整治得力,无大规模传销人员聚居从事传销活动;(四)基础工作扎实,无传销活动监控盲区,无居民聚集在本地或外出参与传销;(五)宣传教育有效,形式多样,覆盖面大,针对性强,成效明显;(六)举报处置顺畅、及时,无不作为而引发的投诉;(七)防控措施完善,无因传销引发的影响社会稳定事件;(八)经费保障到位,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满足需求;(九)及时有效查处诱骗在校学生和边疆少数民族群众参与传销案件。

创建“无传销区(县)”工作考核评定由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市综治办、市文明办、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及其他成员单位组成专门考评小组负责具体实施。考核评定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对申报验收的及时组织考核评定,达到创建标准的给予认定并公布。对已认定的,原则上每两年复审一次,因出现问题不符合创建标准的及时撤销并通报。

同时,建立考评问责机制。把创建“无传销城市”和创建“无传销区(县)”工作纳入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标准。实行综治考核一票否决。

我市要求各级综治、工商、公安机关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扎实开展打击传销工作。各级工商机关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扎实做好行政执法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刑事打击及治安处罚工作第一责任人的作用,依法严厉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各级综治办、文明办要做好评议监督和检查督导工作,确保创建工作取得实效。市打击传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传销重点地区创建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对因工作开展不力,导致区县辖区内传销形势严重或长期得不到扭转的,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周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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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德风]

标签:淄博 部门 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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