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交房时必须向业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
2014年06月10日 08:42
来源:淄博晚报
原标题:交房时必须向业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 晚报讯 (记者 董振霞 通讯员 夏俊强 魏玉波) 我市新举措治理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交房时开发商必须向业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昨天记者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原标题:交房时必须向业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
晚报讯 (记者 董振霞 通讯员 夏俊强 魏玉波) 我市新举措治理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交房时开发商必须向业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昨天记者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悉,从今年7月1日起,我市的新建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时,已预选物业公司的项目,物业公司须派人参加分户验收。开发商作为质量保修的第一责任人,交房时必须向业主提供完整、齐全、详尽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无质量保证书市民可拒绝收房。
今后,我市工程招投标管理单位将把质量常见问题治理措施列入施工组织设计或监理大纲,作为竞标内容。建设单位是住宅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交房时必须向业主提供完整、齐全、详尽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明确建设单位作为质量保修的第一责任人,对业主反映的保修期之内的工程质量问题,应及时督促责任单位履行保修义务。
凡是未开展专项治理活动、不认真开展或治理效果不明显、交付使用后质量常见问题投诉较多、处理不及时、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工程,将对有关责任单位处以记录不良行为、通报批评、媒体(网络)曝光和诚信评价扣分等处理。对负有保修(维修)义务的施工单位,若因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在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时,资质许可机关不得批准。因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原因,有被通报批评、媒体(网络)曝光等情形之一的,该工程项目和相关责任单位视情节取消市级及以上质量、安全、绿色建筑、绿色施工、诚信企业等评选资格,且该工程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当年内不得申报市级及以上优秀(先进)项目经理、项目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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