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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食品安全法》下月起施行 史上“最严”


来源:淄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9月29日,从淄博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召开的关于淄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新《食品安全法》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被社会各界称为史上“最严”的新《食品安全法》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

淄博《食品安全法》下月起施行

9月29日,从淄博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召开的关于淄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新《食品安全法》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被社会各界称为史上“最严”的新《食品安全法》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新《食品安全法》严格贯彻了中央食品安全监管“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的“四个最严”的要求,设置六个方面的罚则确保“重典治乱”。

实行刑事责任优先的原则

新法要求对于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首先由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责任判断,如果构成犯罪,就直接由公安部门进行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构成刑事犯罪,才由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此外还规定,行为人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则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

增加了行政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措施

新法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经营病死畜禽、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等严重行为增设拘留行政处罚。

大幅提高了财产罚的数额

比如,对于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营养成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等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现行食品安全法规定最高可以处罚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新法规定最高可以处罚货值金额30倍的罚款。

对重复违法行为加大处罚

过去有些企业认为,对于食品安全,可以大错不犯、小错不断。新法针对“累计犯错”等重复违法行为,规定对于一年之内累积三次违反食品安全法受到警告、罚款处罚的生产经营者,可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对非法提供场所增设罚则

为了加强源头监管、全程监管,新法对明知是无证生产经营或者从事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仍然为期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行为,规定最高处以10万元罚款。

强化民事责任追究和民事连带责任

新法增设首负责任制,要求生产经营者接到消费者赔偿请求应当先行赔付,不得推诿。此外,新法还强化了民事连带责任,规定对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能履行法定义务、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论证结论,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与相关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据悉,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食品安全领域的一件大事,对于构建食品安全治理体系、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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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藏亚楠]

标签:食品 施行 淄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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