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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国家工作人员“为官不为” 将被问责


来源:中共淄博市委宣传部

6日上午,从淄博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坚决纠正“为官不为”、懒政怠政行为,近日,淄博市出台了《淄博市国家工作人员“为官不为”行为问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问

6日上午,从淄博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坚决纠正“为官不为”、懒政怠政行为,近日,淄博市出台了《淄博市国家工作人员“为官不为”行为问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问责暂行办法》),《问责暂行办法》问责对象为淄博市国家工作人员,主要包括淄博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具有或受委托行使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单位、组织的工作人员,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管理人员。

据了解,《问责暂行办法》共分五章二十七条,主要包括总则、问责情形、问责方式、问责程序、附则等五部分。第一章,主要对目标任务、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实施主体等作出规定。第二章,主要对需要问责的具体情形作出规定。第三章,主要对问责方式作出规定。第四章,主要对问责程序作出规定。第五章,主要作了补充性解释。

《问责暂行办法》明确了问责对象为淄博市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具体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以及具有或受委托行使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单位和组织的工作人员,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中的管理人员等。其中,具有或受委托行使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单位和组织,包括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基本实现全覆盖,不留死角。

问责的情形分为履职不当、执行不力、担当不够、作风不严4大类,34项具体内容。其中,履职不当,主要指在工作中履职不到位、乱作为等行为;执行不力,主要指工作落实不到位、不作为、慢作为等行为;担当不够,主要指在工作上不敢担当、推诿扯皮、回避矛盾等行为;作风不严,主要指不认真执行作风建设有关规定和纪律要求的行为。

问责的方式有9种。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问责方式有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5种,在此基础上,我们根据工作实际,又增加了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辞退这4种问责方式。为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做到问责与党纪政纪处分的有机衔接,在问责实施过程中,问责对象属于党员干部的,首先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然后根据具体问题情形实施问责,不以问责代替党纪政纪处分,也不以党纪政纪处分代替问责。

《问责暂行办法》规定了问责的一般程序:(一)纪检监察机关在纪律审查、行政监察工作中,发现“为官不为”问题线索的,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经查属实的,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涉嫌违纪的,依纪依规作出处理。(二)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为官不为”问题线索的,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经查属实的,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三)司法机关、审计部门或其他部门在工作中,发现“为官不为”问题线索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经查属实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涉嫌违纪的,依纪依规作出处理。(四)对问责对象有干部任免权的部门单位在工作中发现“为官不为”问题,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的,可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田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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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藏亚楠]

标签:工作人员 淄博市 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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