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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开通网上执法 5月1日起禁"临时工"执法


来源:齐鲁网

《条例》所指的行政执法监督,仅指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即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政府对其所属部门、上级政府工作部门对下级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监督。淄博市结合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探索利用信息化手段监督行政执法,开发建设了淄博市行政执法网,在山东省率先开展行政执法网上运行。

原标题:淄博开通网上监督平台 5月1日起禁止“临时工”执法

淄博齐鲁网4月29日讯(记者 孙凯旋)记者从淄博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召开的关于贯彻《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暨淄博市行政执法网建设运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将于5月1日实施(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中对执法资格给出明确规定,政执法机关聘用的劳动合同制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临时借调人员一律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据了解,《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在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通过,将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第一次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纳入了法制轨道,对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据介绍,《条例》的颁布实施,就是通过公布政府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等措施,把行政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提高行政效率,防止权力任性,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更好地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条例》所指的行政执法监督,仅指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即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政府对其所属部门、上级政府工作部门对下级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监督。但是,外部监督和行政机关内部的专门监督不包括在内,行政复议不作为调整对象。

而行政执法资格包括单位资格、个人资格。不是所有的行政机关都具有行政执法权,只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才享有执法权,具备执法主体资格。实行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依法审核确认本级政府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将具有主体资格的单位名单向社会公告,让社会公众知道哪些单位具有行政执法权。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前,首先经过资格审查后,必须按照规定参加专业法律知识、公共法律知识和职业素养等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机关聘用的劳动合同制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临时借调人员一律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淄博市结合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探索利用信息化手段监督行政执法,开发建设了淄博市行政执法网,在山东省率先开展行政执法网上运行。市、区县和乡镇三级行政执法全部在淄博市行政执法网这个平台运行,共用一个系统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目前网上运行的只有行政处罚,下一步将要逐步把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管理等事项纳入该网上运行,实现一网多能。

通过执法在网上运行,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运行模式,尽可能的避免和减少违法和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减少执法程序方面的失误。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执法事项、裁量基准等信息在网上公开后,消除执法机关与群众之间信息不对称,甚至减少不必要的误会,提高执法的执行力和相对人的认可度。群众对执法行为有意见和建议可以在网上直接提出,对执法有意见和建议可以投诉举报,不清楚的困惑可以咨询,与行政执法机关建立起沟通的又一个渠道。

同时,市民在日常生产和生活中认为自已合法权益受到了行政执法机关侵害时,以前的法律救济渠道包括向市、区县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条例》作为一个政府层级监督的渠道,也能够突出对事前、事中出现的违法和不当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群众如果遇到侵权时可以通过拨打投诉电话、淄博市行政执法网上投诉、写信或口头到市、区县两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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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郝佰云]

标签:条例 临时工 监督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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