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养老保险在职死亡补助纳入统筹
2014年04月10日 09:30
来源:淄博日报
□本报记者周荣顺 通讯员翟凤孙骏报道本报讯近日,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政策规定,我市出台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救济费和丧葬补助费纳入社会统筹办法。今后,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
□本报记者周荣顺
通讯员翟凤孙骏报道本报讯近日,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政策规定,我市出台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救济费和丧葬补助费纳入社会统筹办法。今后,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在继承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的基础上,还将由统筹基金发放一次性救济费和丧葬补助费。2011年7月1日起至今,已办理过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继承的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补办领取一次性救济费和丧葬补助费。
办法规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补助费为1000元/人。一次性救济费根据本人缴费年限,满15年的,由统筹基金发放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不满15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按十五分之一纳入统筹,其余部分仍按原渠道列支。
参保人员以企业职工身份参保的,由参保人员生前所在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由参保人员档案托管部门、所在乡镇(街道、社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或法定继承人申报办理,并提供参保人员档案、养老保险缴费记录以及死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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