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伤夺刀少年歹徒邱干华判刑5年6个月
2014年08月28日 16:11
来源:新华网 作者:赖星
经宜春赣西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邱干华作案时患有精神分裂症,处在残留期,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法院认为,被告人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患有精神分裂症、处在残留期,案发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原标题:砍伤“夺刀少年”歹徒邱干华一审判刑5年6个月
新华网南昌8月27日电(记者 赖星)备受关注的宜春“5·31”公交车伤人一案26日在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砍伤“夺刀少年”柳艳兵和易政勇的被告人邱干华一审被判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
袁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因对自身状况和社会现实不满,邱干华萌发用刀砍人泄愤的想法,今年5月31日,他乘坐公交客车时,见车上女性乘客偏多,便决定中途作案。14时40分许,邱干华拿出袋中菜刀对车上乘客柳艳兵、易政勇等人随意乱砍,致5名乘客受伤,其中4人伤情为轻伤二级,一人为轻微伤。
经宜春赣西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邱干华作案时患有精神分裂症,处在残留期,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患有精神分裂症、处在残留期,案发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审对其作出了五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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