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旬老人再婚20年 闹上公堂要离婚
2015年09月02日 10:49
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章程
老人离婚案八成是再婚 多因子女和财产 原标题:九旬老人再婚20年 闹上公堂要离婚 90高龄的老大爷也打起了离婚官司!他与80岁的老伴再婚20载,因为遗嘱分配问题引发了矛盾,加上双方子女的掺和,
老人离婚案八成是再婚多因子女和财产
原标题:九旬老人再婚20年闹上公堂要离婚
90高龄的老大爷也打起了离婚官司!他与80岁的老伴再婚20载,因为遗嘱分配问题引发了矛盾,加上双方子女的掺和,结果造成无法挽回的地步。
记者近日依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数据,统计了去年以来广东地区300件离婚纠纷判决书,发现双方当事人都是60岁以上老人的共有26件。其中,老年人再婚离婚率居高不下,共有21件,占老年人离婚案件八成。
受访法律专家指出,与年轻人离婚相比,财产分配、子女干扰、养老问题、感情不牢固等原因,容易导致老年人提起诉讼解决离婚问题,建议再婚老人最好在婚前签订财产协议,避免对日后财产归属发生争议。
记者统计广东多地法院判决的300件离婚案例发现,双方当事人都是60岁以上老人的共有26件,占比近一成。从年龄分布上看,离婚一方或双方是80岁以上老人的有10件,占老年人离婚案件总数38%,其中年龄最高的老人已满90岁高龄。
统计显示,26件老年人离婚案中一方或双方是再婚的老年人共有21件,占总数80%以上。这些老人再婚时间往往都较长,20年以上的占比67%,最长的有46年之久,短的再婚时间也有6年。
闹上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主要都是男方,26件老年人离婚案中仅有8件是女方起诉坚决要离。而老年人离婚案也是场“持久战”。26件老年人离婚案中,提起两次以上离婚诉讼的有22件,占比约85%。
1996年,刘老伯妻子过世后,他经人介绍认识了李婆婆并再婚。婚后,两老感情融洽,一起生活了20年,并未共同生育子女。几年前,刘老伯在办理单位分给他的福利房房产证时,考虑到与李婆婆感情很好,自愿将产权变更为他和李婆婆共同所有。如今,刘老伯年满90岁,李婆婆也年近80岁。
去年4月,刘老伯住院期间立下遗嘱对积蓄和房产做出安排。李婆婆在知晓遗嘱后,心生疑虑,让刘老伯将存款转入她名下,刘老伯将25万元转到了李婆婆的账户。
然而,就在刘老伯住院期间,两人各自的子女却在医药费、护理费等方面产生了口角,渐而引发起两老之间的矛盾。在子女游说下,刘老伯和李婆婆开始分居生活。
去年5月,刘老伯首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此后,刘老伯和李婆婆继续过着分居生活。今年1月,刘老伯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李婆婆返还25万元。
庭审中,李婆婆称自己年老体弱,从刘老伯处拿来的25万元存款已用于两人日常生活,她无须返还,而且她生活困难,要求刘老伯每月支付生活费3000元给她。对此,刘老伯不同意,认为李婆婆有退休金,也有子女赡养,并不存在生活困难的境况。
最终,刘老伯和李婆婆都同意离婚,李婆婆放弃了生活费请求,刘老伯也不要李婆婆还25万元,但李婆婆须支付18万元,刘老伯才将房子过户给她。
老人离婚案,再婚者居多
广东多地法院判决的300件离婚案例中,双方当事人都是60岁以上的共有26件;离婚案中一方或双方是再婚的老年人共有21件,占总数80%以上;再婚时间有20年以上的占比67%,最长的有46年之久,短的再婚时间也有6年。
离婚四大内幕
●两地分居得不到照顾:1995年,60岁的钟伯和42岁的陈姨在深圳登记结婚,两人都是再婚,各自都有子女。2014年,钟伯患病后被其子女送医院治疗,陈姨则是到广州和儿子一起生活。钟伯心生怨念,责怪陈姨不在身边照顾自己,先后3次起诉,最终离婚。
●本来就没有真爱:广州黄埔74岁的麦伯起诉要和结婚29年的梁姨离婚,原因是两人之间没有爱情。麦伯称,他真爱的是原配妻子,但对方因病早逝,为给幼小儿女一个完整的家,才经人介绍认识了梁姨。
●为申领孤寡老人低保:韶关一位年过八十岁高龄的老伯陈某和妻子结婚36年,两人没有婚生子女,妻子则和前夫生有5个子女。日子久了,陈某觉得孩子并非他亲生,对他关心不够,心灰意冷便想通过申领孤寡老人低保后搬到老人院去度过余生。结果村干部告知,没离婚就不能申领低保。为享受低保,陈某便要求离婚。法院判不准离。
●相互疑心有外遇:梅州的李伯和陈姨都已年过花甲。上世纪70年代,两老经人介绍认识后登记结婚。两人长期缺乏沟通,互相猜疑对方与别的异性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经常吵架甚至拳脚相向。最终,陈姨起诉离婚获得法院准许。
■法官说法
判决适当保护弱者
梅州蕉岭法院民一庭法官告诉记者,相较于年轻人离婚,老年人的离婚问题更难处理。受访法官指出,较之于年轻人的“好聚好散”,老年人观念更为保守。在一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案件中,不乏一方老年人情绪激烈,宁肯守着破裂婚姻,坚决不愿离婚。此外,老年人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要比年轻人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难度更大,包括婚前、婚后财产,由于时间跨度较大或情况复杂,认定比较困难。此外,还涉及子女介入问题,尤其在再婚老年人离婚案件中,这个问题更为突出。
法院在判决过程中,对于这些难点问题的处理,主要从老年人收入来源、身体健康状况出发,综合子女意见,适当保障弱势一方。
建议签订财产协议
梅州中院法官建议,老年人要树立正确的婚姻观,从晚年幸福的角度出发,相互谅解、相互尊重,多沟流交通,保持和培养夫妻生活中的情趣。
同时,法官还建议,再婚老人在婚前应当进行深入了解,要了解对方的脾气、性格、爱好、文化素养、经济状况等,不要仓促结婚,还有最好在婚前签订财产协议:明晰婚前财产,约定双方财产所有关系;明确财产分配,约定各自财产继承方案;明确双方子女对两位老人的赡养义务等三方面内容。
子女们也要注意,要尊重老年人婚姻自由的权利,不干涉老年人再婚、离婚及其婚后生活,在老人感情生活出现矛盾时,要多给予老人关爱,不掺和,从老人的角度出发,放下个人利益,常沟通多谅解,要尽到赡养人义务,让老人们安度晚年。
文/广州日报记者章程通讯员曹彦、李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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