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女未达婚龄即结婚 主张婚姻无效被驳回
2014年05月13日 16:18
来源:防城港市新闻网
本报港口讯 5月6日,市中级法院审结一起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农某某为规避法律,在自己未满20周岁的情况下,找他人代替自己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多年后,农某某又称自己没有亲自办理结婚手续,因而其婚姻属
本报港口讯 5月6日,市中级法院审结一起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农某某为规避法律,在自己未满20周岁的情况下,找他人代替自己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多年后,农某某又称自己没有亲自办理结婚手续,因而其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其主张最终未获得法院支持。
经法院审理查明,农某某与黄某于1997年在广东东莞打工期间认识并同居。双方于1998年生育一名女婴。1999年,为了掩盖农某某未满法定婚龄和未婚先育的事实,经过双方协商,由农某某的堂姐代替其与黄某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顺利骗过了登记机关的审查,取得了结婚证。之后,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又生育一子。自2009年起,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并开始分居。2013年6月,农某某以结婚登记并非其本人办理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其与黄某的婚姻无效。
一审法院认为,农某某与黄某所持的结婚证并非其本人办理,是因双方故意找他人顶替造成,双方婚姻自由的权利并未受到侵害。农某某与黄某具有结婚的意愿,其在骗取结婚登记后,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多年,期间还育有一子。农某某主张其婚姻无效的理由不成立,法院驳回了农某某的诉讼请求。农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中院审理后认为,农某某故意找他人顶替自己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法律后果应当由其自行承担。其在结婚后多年均未对婚姻的效力提出异议,应当视为其自愿与黄某结婚。其主张婚姻无效没有法律依据,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其可以另案提出离婚诉讼。中院在进行释明后,依法驳回了农某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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