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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临淄工商局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48万元


来源:凤凰网山东

2014年4月8日,临淄区工商局接到消费者路先生书面反映,称自己与两位亲戚于2013年3月15日在某建筑公司承建的临淄区某小区各认筹了房屋一套,每人交了认筹金16万元,三人总计48万元。开发商承诺20

2014年4月8日,临淄区工商局接到消费者路先生书面反映,称自己与两位亲戚于2013年3月15日在某建筑公司承建的临淄区某小区各认筹了房屋一套,每人交了认筹金16万元,三人总计48万元。开发商承诺2014年3月份交房,可至今仍未动工,路先生和开发商交涉,开发商提出退还认筹金,但迟迟不予兑现。路先生多次和开发商联系,均未得到解决,无奈之下向工商部门求助。

接到消费者申诉后,区工商局工作人员十分重视。经过与该开发商多次交涉后,开发商承诺尽快着手处理退款事宜。4月14日下午,区工商局工作人员接到路先生电话,称自己和亲戚的认筹金已全部退还,路先生对工商部门的帮助十分感激。

同时,工商部门还对提醒广大消费者,认筹金与定金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认筹是购房者表现出买房的诚意,缴纳认筹金后,购房者可以获得房屋的优先购买权,并在房价上享受一定程度的优惠,这其实是开发商的一种广告宣传、促销行为,但认筹金与购房合同无关,缴纳后存在开放商无法如期交房、房价上涨超过消费者预期、消费者利息损失等风险;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购房者若向开发商交付定金后,如果决定不购买,无权要求开发商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开发商如果不按合同交房,则需向消费者双倍返还定金。消费者购房后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所以,在购房这样的大宗商品交易过程中,消费者务必要谨慎对待,明晰关键词概念,谨防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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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德风]

标签:消费者 损失 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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