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商场保留最终解释权"将不再是商家挡箭牌
2014年02月21日 10:42
来源:淄博晚报
原标题:“霸王条款”何成商家挡箭牌 遭遇“最终解释权”要及时维权 不少消费者办理会员卡和积分卡的时候都会注意到,在卡上都会有这样一句话“本店保留最终解释权”,不管出现什么纠纷商家都会拿这句话搪塞。
原标题:“霸王条款”何成商家挡箭牌 遭遇“最终解释权”要及时维权
不少消费者办理会员卡和积分卡的时候都会注意到,在卡上都会有这样一句话“本店保留最终解释权”,不管出现什么纠纷商家都会拿这句话搪塞。采访中周村区消保委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本商场保留最终解释权”条款属无效格式条款,消费者在遇到这种情况的时候要及时维权。
积分不能换商品商家拿“解释权”说事
一家商场为迎接周年店庆特推出“持VIP卡参加商场‘积分兑换’活动”,按照商场活动规定,积分每10分可兑换5元价值的商品,并且顾客可在商场内任意选购。消费者郑小姐购物累计已积660分,但当她按照活动规定向商场要求兑换积分时,商场发现情况有异常,就查阅了郑小姐的购物记录,发现郑小姐有不间断地向商场购买同一种商品的情况,有时候会有一天几次购买同一种商品的记录。商场认为,她不是一个真正的消费者,而是一位经营者,所购买商品很可能用于牟利销售,于是商场拒绝兑换。郑小姐认为自己就是消费者,并且按照商场活动规定只要“持VIP卡”即可兑换积分,故坚持要求商场兑换,但商场负责人表示,对于该项积分活动,本商场保留最终解释权。郑小姐遂投诉到消保委要求维权。
采访中,周村消保委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本案中的“本商场保留最终解释权”条款应属无效格式条款,该条款商场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商场通过行使该条款,免除自己应当承担的“积分兑换”责任,排除消费者享有的兑换商品的权利,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格式条款。从法律意义上而言,商场不享有对其促销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商家无权利用“最终解释权”推卸侵权责任。
工作人员说,“消费积分”,也可称之为消费积分返利机制,是指商户为吸引和鼓励消费,提高消费者忠诚度给相应物质性利益的激励机制。
“消费积分”目前没有法理依据,其本身只是证明消费者消费额度的记录,不具有财产性。当商家据此制定返利规则之后,消费积分就可以在返利规则的支撑下成为兑换财物的依据。此时的消费积分具有了财产属性,可称之为一种财产性利益,商场应当履行兑换财物的允诺。
工作人员认为,郑小姐是消费者还是商场认为的“经营者”,商场无权凭主观臆断进行认定,如果有争议可以通过消协调解,或者申请司法救济或仲裁裁决。当事人对合同作出自己的单方理解,同样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
“新法”实施后此类“霸王条款” 将被遏制
采访中,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于今年3月15日起施行,新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新法实施后,此类霸王条款将有法可依得到遏制,消费者维权也将有法可依,同时工作人员提醒消费者,遇到类似条款要保留证据及时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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