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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政府采购“买什么、怎么买”要公开


来源:财政部

近日,山东省财政厅出台《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确定自今年5月1日起,将在全省实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制度,建立政府采购公开透明运行机制。加强监督,对于未按照规定发布信息的采购人、代理机构,将列入不履责、不履职等行为的不良记录,倒逼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原标题:山东省出台办法明确政府采购信息六公开

近日,山东省财政厅出台《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确定自今年5月1日起,将在全省实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制度,建立政府采购公开透明运行机制。《办法》确定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的原则,明确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内容、方式、时间、回应和问责等相关要求,规范了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公开政府采购信息的程序。

《办法》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政府采购信息外,全部按照规定的程序、方式和时间向社会公开,其内容包括了采购需求、采购文件、采购预算、采购结果、采购合同和履约验收等整个采购流程6个重要方面的信息。一是公开采购需求,明确想要买什么,规范和约束采购人的采购行为,有效避免倾向性、排他性采购和超标准、超需要采购,明确采购人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标准。二是公开采购文件,明确应该怎么买,有效避免采购文件出现歧视性和倾向性条款,减少事后的质疑、投诉。三是公开采购预算,明确能买多少,减少因投标超预算而导致的废标,消除潜在供应商套取和采购人泄漏项目预算的寻租空间,进一步增强采购项目的市场竞争性。四是公开采购结果,让公众了解采购人使用财政资金购买了什么,并同时公开评委组成、评分方法等评审过程信息,促进评审专家更好地履职、履责、守法、守德。五是公开采购合同,明确向买谁的,强化采购单位和供应商对合同履行的责任,避免合同内容与中标结果不一致或“阴阳”合同等违法违规情况发生,强化采购合同的法律效力。六是公开履约验收,明确买的怎么样,强化供应商的履约意识,明确采购人的验收义务,体现采购人的采购结果主体责任。

针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内容多、要求高、责任大的实际,省财政厅除制定《办法》外,还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一是明确责任,确定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发布主体地位和责任,引导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主动、及时、全面地公开政府采购信息。二是强化支撑,把信息公开要求放在新上线运行的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中实现,从需求到验收的6项公开内容,每一项都是下一步业务流程的前置环节。三是加强监督,对于未按照规定发布信息的采购人、代理机构,将列入不履责、不履职等行为的不良记录,倒逼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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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得格]

标签:办法 政府采购 信息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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