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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贞坚卖官“原则”:工作能力必须强


来源:光明网

44笔被控犯罪事实中,有41笔是刘贞坚收受下属贿赂,为下属谋取职务调整方面的利益,属于典型的卖官行为。44笔被控犯罪事实中,有41笔是刘贞坚收受下属贿赂,为下属谋取职务调整方面的利益,属于典型的卖官行为。

刘贞坚在法庭

详细报道

“要升官,找大嫂”—刘贞坚把“卖官”当生意,一审被判无期  

“被告人刘贞坚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4月15日,53岁的菏泽市委原常委、统战部原部长刘贞坚,等来了法院对他的一审判决。此时,距离他被逮捕之日,已经过去一年零四个月。

44笔被控犯罪事实中,有41笔是刘贞坚收受下属贿赂,为下属谋取职务调整方面的利益,属于典型的卖官行为。

全县只有一名

乡镇党委书记未送钱

此案涉及巨野县县级干部7人、县直部门主要负责人10人,全县18个乡镇只有一名乡镇党委书记未向刘贞坚行贿

根据起诉书,刘贞坚的受贿犯罪主要发生在其担任菏泽市巨野县委书记期间。2007年初至2012年春节期间,刘贞坚利用担任巨野县委书记、菏泽市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下属、有关企业和个人在职务调整、征地拆迁、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58万余元。其中,刘贞坚离开巨野县到菏泽市任职后,对其指控只有一项,是巨野县一位下属送的5000元购物卡。

起诉书共指控刘贞坚44笔犯罪事实。除3笔犯罪事实共计118万余元系收受企业、个人贿赂外,其余41笔犯罪事实共计739万余元,均系其收受下属贿赂,为下属谋取职务调整方面的利益。41名下属为了职务调整向刘贞坚行贿,占刘贞坚受贿总数的86%。据了解,此案涉及巨野县县级干部7人、县直部门主要负责人10人,全县18个乡镇只有一名乡镇党委书记未向刘贞坚行贿。

作为一名党培养多年的领导干部,在层层党纪国法面前,刘贞坚的卖官行径是如何得逞的?

采访获知,刘贞坚留给当地普通干部的印象并非飞扬跋扈、蛮横专制。他在主持会议研究干部问题时,通常会提前开个通气会,先把自己的意见采取不同的方式暗示出来。到了正式的常委会上,尽管其他县委常委们曾提出不同意见,但班子的整体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绝大多数时候是刘贞坚的个人意见占了上风。一次次的干部任用,加剧了下属对权力争先恐后的附和和无原则的盲从,下级的附和和盲从,又助长了刘贞坚卖官的嚣张。

正如刘贞坚在供述中所讲:“受贿大多发生在2010年、2011年,这两年自己的思想发生了变化,感觉对巨野的情况熟了,和干部接触多了,自己认为收他们的好处不会出现问题,特别是担任巨野县委书记的最后一年,认为自己将要离开巨野,就想在临走之际再捞一把。”这导致了这一时期刘贞坚大肆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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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曲径幽]

标签:刘贞坚 卖官 权力反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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