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质监局职工花7000余元买冰毒吸食被判缓刑
2015年04月05日 07:32
来源:中国山东网德州频道 作者:钟德旺
据了解,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德城检公刑诉(2014)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9月29日向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德州市德城区法院认为,张某明知是毒品而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
原标题:德州市质监局职工花7000余元买冰毒吸食被判缓刑
中国山东网德州频道4月4日讯 德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信息所科员张某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月13日被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据了解,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德城检公刑诉(2014)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9月29日向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方指控,“2014年6月19日下午,被告人张某通过乔某(另案处理)联系,以7600元的价格从邓某(另案处理)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22.77克欲自己吸食,后携带冰毒返回,在京福高速禹城市出口处被民警抓获。”
检方认为被告人张某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9日下午,张某通过山东省禹城市高新区乔某联系,至禹城市,以7600元的价格从临沂市罗庄区邓某等人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22.77克欲自己吸食,后其携带冰毒返回时,在京福高速禹城市出口处被公安机关抓获。
德州市德城区法院认为,张某明知是毒品而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
为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根据被告人张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做出前述判决。(钟德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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