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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中级法院院长于玉:规范司法行为 法官审案现场打分


来源:齐鲁网

近日,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于玉做客齐鲁网《法院院长访谈》,就规范司法行为方面的问题与网友进行了深入交流。小到法官的着装、言谈举止,大到加强审判管理,全方位的进行规范化建设,从根本上使得司法行为更加规范。

原标题:法院院长访谈:莱芜法院规范司法行为 法官审案现场打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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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于玉做客齐鲁网《法院院长访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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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于玉做客齐鲁网《法院院长访谈》

编者按: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作为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审判机关,山东法院系统以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引不断深入推进各项司法改革工作。在过去的2014年中,山东各级法院都做了哪些工作和有益探索,山东的法治蓝图又将如何一步步绘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广播电视台电视公共频道、齐鲁网联合推出大型系列访谈栏目《法院院长访谈》,就如何贯彻四中全会精神,推动山东法治建设进行深入阐释和解读。读者可以登录齐鲁网首页《法院院长访谈》窗口、齐鲁网官方微博、微信平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微信《山东法制报·审判周刊》等平台收看相关内容。

齐鲁网济南2月28日讯(记者扈枫张帅)在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过程中,规范司法行为是确保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一环。不规范的司法行为,轻则使人利益受损,重则致无辜百姓蒙冤,可能出现像浙江张氏叔侄、河南李怀亮等冤假错案。

在规范司法行为建设方面,莱芜法院有着自己一套独特的方法。近日,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于玉做客齐鲁网《法院院长访谈》,就规范司法行为方面的问题与网友进行了深入交流。

司法行为不规范将影响司法公信力酿冤假错案

所谓司法行为规范,就是指人民法院每一项司法活动和司法活动的每一个环节都符合法定程序和标准,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指出,必须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在访谈中,于玉对司法行为规范化的重要性进行了详细介绍。他表示,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决定着人的生命和自由,商事审判和民事审判呢决定重大利益的归属和身份关系的变化,行政审判关涉着公权力和私权利之间的分配,而且这种决定都是终局性的。

如果说公正司法是人民法院永恒的价值追求,那么司法行为规范化正是确保公正司法的前提和基础。近年来,社会对司法活动的参与度与司法保障的完善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需要建立规范司法行为的长效机制,用制度约束法官的行为,用规范来提升法官的素质,从而使法官始终严守法定程序、严格适用法律。

于玉坦言,当前人民法院确实还存在着影响司法公信力的不规范的行为,比如说在法定的立案条件之外再额外设定一些门槛、法官自由裁量权过于宽泛等。如果对这些不违法但不规范的行为听之任之,不但会损害司法公信力,可能还会出现像浙江张氏叔侄、河南李怀亮等冤假错案,因此以行为的规范性履行好守护法治的职责显得尤为重要。

推行合议庭共同责任机制防止“合而不议”

2014年,莱芜法院将工作的主题确定在“司法规范化建设年”,在这一过程中首先做的就是细化庭审标准,以细节保障规范化。于玉介绍,莱芜法院在14年的时候全面修订了民商事、刑事和行政审判《庭审操作规程》,明确了法官着装仪表、法槌使用、质证和认证的标准等。同时,组织庭审观摩,对法官审理的案件现场打分,当场点评。

在优化司法权力配置方面,莱芜法院制定了《关于规范审判委员会审议事项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审委会研究案件的范围、标准和要求,规范了审委会的运行程序。同时,推行合议庭共同责任机制,保障合议庭成员平等参与案件审理,对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和法律适用充分发表意见,不得拒绝陈述意见或者仅作同意与否的简单表态,有效防止了“合而不议”、“名合实独”的问题。

此外,莱芜法院还完善指导考核,按季度分析各项审判工作的运行态势和质效指标,先后制定了大约有11份规范性指导文件;召开专题通报、改判发回案件的研讨会,一共达到了15次。于玉表示,为提高法院的质效,莱芜中院还开办了《审判管理月报》,每个部门、每个人的各项审判指标在《审判管理月报》中都有体现,对正向指标总结经验,对负向指标查找原因,并且将这些指标纳入年度考核。

将建立健全覆盖立案、审判和执行等司法环节的配套制度

在谈到莱芜法院在今后如何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在规范司法行为上将有哪些新作为时,于玉直言“规范司法行为,并非一日之功”。 在树立正确的法治理念和导向的基础上,将重点放在明确法院内部人员的工作职权、工作流程和工作标准上。不但要确保依法严格履行责任、确保严格按照诉讼程序和节点流转履行职责,还要确保司法行为符合合法性和合理性的要求。

同时,要从细节入手建立健全覆盖立案、审判和执行等各个司法环节的配套制度。在节目中,于玉举了个例子:“比如在立案阶段,建立完善立案登记制度,那么我们就要明确诉讼引导、案件查询、材料收转等方面的标准;再比如说在审判环节,我们就要明确庭审的标准是什么,裁判文书写作的标准是什么。”

此外,莱芜法院还将不断规范司法礼仪,加强政务管理,对司法行为的规范做到全面保障。小到法官的着装、言谈举止,大到加强审判管理,全方位的进行规范化建设,从根本上使得司法行为更加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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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万琳]

标签:规范司法行为 法官自由裁量权 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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