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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菏泽统战部长刘贞坚案受审 用聊城方言表悔意


来源:齐鲁网

今天上午由潍坊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菏泽市委原常委、统战部长刘贞坚受贿案在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9时36分,法庭调查开始,公诉人仉杰起立宣读起诉书,随着洪亮浑厚的声音在法庭回荡,案件也逐渐揭开了神秘的面纱,呈现在世人面前。

还原法庭辩论过程 刘贞坚用聊城方言表达悔意

11时26分,法庭辩论开始。公诉人围绕该案事实证据、案件特点和社会危害性、刘贞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发表了公诉意见。认为刘贞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虽积极退赃但不具备“赃款全部或大部分追缴”的酌情从轻处罚情节;认罪态度好。公诉人还总结了该案的社会危害性及给我们的警示,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买官卖官、权钱交易、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威信、社会影响恶劣的腐败案件。公诉意见中的几个数字让人触目惊心:5年时间,受贿116次,总额858万余元, 41名下属为了职务调整向刘贞坚行贿,占刘贞坚受贿总数的86%。

此后,两名辩护人分别发表了观点完全不同的辩护意见。第一辩护人认为,纪委不是司法机关,不属于有关司法解释的“有关部门”,纪委向检察机关移送的是案件线索而非案件事实,所以刘贞坚向检察机关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的行为不是坦白,而是投案自首,检察机关适用法律不当;刘贞坚具有积极退赃、人情往来、拒收巨额贿赂、一贯表现良好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期间,辩护人试图将刘贞坚与薄熙来进行对比,被审判长制止、警告。第二辩护人在是自首还是坦白的问题上与第一辩护人持相反观点,同意公诉人的意见。

公诉人徐翠兰总结了5条争议焦点,并结合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对辩护人的观点进行了逐一答辩。尤其是针对第一辩护人“刘贞坚构成自首”的辩护观点,进行了有理有据的回击和反驳。重点阐述了司法实践中纪检机关的性质和职能,指出辩护人的观点与客观事实不符,违背立法本意。

最后陈述阶段,刘贞坚起立发言,不再讲普通话,转而使用他熟悉的聊城方言。表示深深的悔恨、自责和愧疚,真诚认罪悔罪,感谢办案机关对他的挽救和教育,结合自己的经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认为是侥幸心理害了自己,认为自己对巨野的干部熟了,收他们好处不会出现问题,导致走到今天的下场。说到痛处,刘贞坚几度哽咽,声泪俱下。

庭审在12时44分结束,审判长宣布择日宣判。

检察官庭后解密 刘贞坚曾有抵触情绪

“都说辩护律师爱在鸡蛋里面挑骨头,可在今天的庭审中,辩护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没有提出任何异议,这是为什么?”庭审结束后,记者就这一问题采访了参与侦办此案的检察官李源江。李源江表示,检察官们已经将很多工作做到了前面。纪委将案件交付过来的时候,案件证据情况并不好。

山东省人们检察院反贪局及时派员指导,对所有犯罪事实的证据进行了逐一梳理、转化、完善,对涉及到的会议记录、请示报告、报销凭证、取款凭证等书证进行了全面的补充完善,对很多证人进行了重新取证,对关键证人的取证过程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使其符合刑事诉讼的证据标准,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因为案发地大多在巨野,相关侦查工作得到了巨野县检察院同行们的大力协助。

出庭支持公诉的女公诉人徐翠兰认为,案件之所以庭审如此顺利,在公诉环节主要是得益于三个方面的因素:一是严谨求实的态度。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公诉人仔细查阅了卷宗,认真听取了刘贞坚的意见。尤其是针对他个人提出的辩解,公诉人到菏泽当地找相关证人进行了逐笔复核、逐笔讨论分析,并向省检察院公诉部门和省检察院检委会作了详细汇报。经查证,公诉人认为其中5笔事实共17万余元系刘贞坚的合理辩解,不宜认定为受贿。还有一笔5万元的事实,虽然刘贞坚本人和辩护人没有提出任何辩解,公诉人经研究认为,其中有因公支出的因素,也没有认定。公诉人的意见得到省检察院的充分认可。二是耐心细致的转化。案件刚进入公诉环节时,刘贞坚有抵触情绪。每一次提审,公诉人都不厌其烦地向刘贞坚解释法律规定和刑事政策,让他知道自己行为的错误和危害,他态度的转变是循序渐进的,公诉人作了大量的思想工作。三是全面充分的沟通。这个案件犯罪事实较多,证据也比较复杂,法院采纳了公诉人的建议,在开庭前召开了庭前会议,对案件证据进行了公开展示,控辩双方进行了开诚布公的平等交流,对很多问题提前达成了共识,这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庭审效率。

分管公诉工作的陈曦副检察长表示,如果没有侦查、审查起诉环节的扎实细致的工作,不可能达到这样好的办案效果。这得益于省检察院的指导有力,得益于潍坊、昌邑两级检察机关和巨野县检察院的密切配合和通力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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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得格]

标签:刘贞坚 公诉人 统战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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