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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响应43号文:对市县级政府债实行不救助原则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东18日在政府网站上发布《关于贯彻国发〔2014〕43号文件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明确表示省政府对市县级政府债务实行不救助原则。市县级政府要按照分级负责和“谁举借、谁使用、谁偿还”原则,落实偿债责任和风险防控责任,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六、确保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建设

(一)核实确认政府举债在建项目。各级政府要结合存量债务清理甄别工作,重新审核政府举债在建项目,实行名录管理。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以及依法依规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等有关要求的在建项目,纳入政府举债在建项目名录。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要尽快清理、妥善处置。

(二)合理控制融资需求。各级政府要认真组织核实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需求。债务高风险地区要从严控制在建项目后续投资规模;确需继续建设的,加强项目投资预算审核和项目管理,尽量合理控制投资规模,通过资产置换等市场化方式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降低在建项目建设的债务负担。

(三)加强在建项目续建资金保障。各级政府要统筹各类资金,优先保障在建项目续建和收尾,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对使用债务资金的在建项目,原贷款银行等要重新进行审核,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项目,要继续按协议提供贷款,推进项目建设;对在建项目确实没有其他建设资金来源的,应主要通过市场化运作模式和地方政府债券解决后续融资。

七、加强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政府性债务管理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中央部署要求,迅速行动、扎实工作,切实担负起政府性债务管理的责任。政府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政策落实。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归口管理、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统筹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财政部门要完善债务管理制度,明确债务管理机构,充实债务管理力量,做好债务规模控制、债券发行、预算管理、统计分析和风险监控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政府投资计划管理和项目审批,从严审批债务风险较高地区的政府投资类新开工项目;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正确引导,制止金融机构等违法违规提供融资;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审计监督,将政府性债务审计纳入对市县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范围;监察机关要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责任追究力度。

各级、各部门要紧紧围绕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本着修明渠、堵暗道的原则,规范政府举债融资行为,坚决制止各级政府违法违规举债;清晰界定政府和市场的边界,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任,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注重规范管理,严格举债程序和资金用途,将政府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加强预算约束和监督;强化风险预警和防控,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坚持稳步推进,妥善处理存量债务,确保在建项目有序实施。通过健全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充分发挥政府规范举债的积极作用,为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强化保障措施。各级财政部门要完善政府性债务统计分析报告制度,加强对政府性债务的动态监测,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全面反映政府收支及资产、负债情况。加强政府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政府信用评级制度。建立政府性债务公开制度,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开政府性债务相关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要强化债权人约束。金融机构等不得违法违规向各级政府提供融资,不得要求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金融机构等购买政府债券要符合监管规定;向属于政府或有债务举借主体的企业法人等提供融资要严格规范信贷管理,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违法违规提供政府性融资的,应自行承担相应损失和法律责任。

(三)严格考核监督。严肃财经纪律,建立对违法违规融资和违规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惩罚机制。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在预算之外违法违规举借债务,不得以支持公益性事业发展名义举借债务用于经常性支出或楼堂馆所建设,不得挪用债务资金或改变既定资金用途;对企业的注资、财政补贴等行为必须依法合规,不得违法以任何方式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不得违规干预金融机构等正常经营活动,不得强制金融机构等提供政府性融资。要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坚决制止违法违规出让土地及融资行为。

建立考核问责机制,把政府性债务作为一个硬指标纳入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范围,落实责任,坚决纠正不正确的政绩导向。对脱离实际过度举债、违法违规举债或担保、违规使用债务资金、恶意逃废债务等行为,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0日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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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曲径幽]

标签:政府债务 风险防控 公共产品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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