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因遭受家暴要求赔偿等6情形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2014年08月01日 11:19
来源:齐鲁网 作者:满倩
在山东省司法厅所提供的人民调解工作和法律援助的相关材料中,明确了山东省法律援助范围,包括民事、行政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和刑事法律援助范围两方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原标题:因遭受家暴要求赔偿等6情形纳入山东法律援助范围
齐鲁网济南8月1日讯(记者 满倩)8月1日上午10时,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省司法厅对《法治山东建设纲要》进行了全面解读,并对监狱、强制隔离戒毒、律师、公证、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等司法行政方面的工作进行了详细介绍。
在山东省司法厅所提供的人民调解工作和法律援助的相关材料中,明确了山东省法律援助范围,包括民事、行政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和刑事法律援助范围两方面。
在民事、行政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内,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公民遇到下列6种情形,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根据国务院条例授权,《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还把以下6种情形纳入山东省法律援助范围:1、因工伤、交通、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受到人身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2、因劳动合同关系使权益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3、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4、因征地、拆迁使权益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5、因假劣种子、农药、化肥以及环境污染使权益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刑事法律援助范围内,《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在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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