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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加大农村体育设施建设投入 逐步实现城乡均等化


来源:齐鲁网

(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办国际、洲际、全国性单项体育竞赛,由申办地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向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申报,同时报省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备案;十条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以举办体育竞赛名义进行无直接关系的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不得将基础设施建设经费计入筹办竞赛成本。

原标题:山东加大农村体育设施建设投入 逐步实现城乡均等化

齐鲁网济南7月9日讯(记者 殷明姝)日前,山东省政府公布了《山东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指出,将加大对城市社区和农村等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投入,逐步实现城乡公共体育设施均等化。此《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新建体育场馆需符合国家标准

《办法》规定,确需新建体育场馆的,应当按照国家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根据人口数量和竞赛要求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并统筹学校、社区体育场馆和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场馆建设应当符合节能环保、无障碍通行、安全和赛后综合利用等要求,做到外观简洁、设施先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优化社会体育活动发展的政策环境,大力发展社会体育组织,加强各级体育总会建设,健全完善工作机制,鼓励开展群众性体育竞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工作机制。推进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加大对城市社区和农村等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投入,逐步实现城乡公共体育设施均等化。

在体育竞赛中滥用职权将被罚

《办法》指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国家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依法给予处分:(一)申办国际、洲际和全国综合性体育竞赛和单项体育竞赛未按照程序申报的;(二)在举办体育竞赛过程中,未严格控制规模、规格或者以举办体育竞赛名义进行无直接关系的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的;(三)在体育竞赛总结表彰中,擅自提高表彰规格、扩大表彰范围、增加表彰数量的;(四)在体育竞赛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附:山东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体育竞赛活动,保障体育竞赛活动安全有序开展,促进体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山东省体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各类国际、洲际和全国、全省性的综合性体育竞赛,行业体育竞赛,单项体育竞赛和面向社会的其他体育竞赛的组织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体育竞赛,是指以国际体育组织和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以及省人民政府确认公布的体育运动项目为内容的竞赛和表演活动。

第三条举办体育竞赛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公平公正、安全有序、节俭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举办体育竞赛应当引入市场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市场资源参与举办体育竞赛。对社会普及程度高、市场潜力大的体育项目,鼓励和支持单项体育协会组织开展全省性或者区域性俱乐部联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优化社会体育活动发展的政策环境,大力发展社会体育组织,加强各级体育总会建设,健全完善工作机制,鼓励开展群众性体育竞赛。

第五条举办体育竞赛应当坚持竞技体育与全民体育健身活动并重,积极创办群众体育健身品牌赛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工作机制。推进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加大对城市社区和农村等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投入,逐步实现城乡公共体育设施均等化。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体育竞赛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相关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安排体育竞赛计划时,应当统筹各项费用支出,列支相应经费。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竞赛的组织、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财政、卫生和计生、外事、税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体育竞赛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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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尤丽娜]

标签:体育 农村 实现城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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