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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棚户区改造融资方案:未按计划还款停止融资支持


来源:齐鲁网

各市政府负责收集筛选辖区内县(市、区)棚户区改造融资项目,统一申报,统一实施,统一偿还。由省财金公司统一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投入到各市列入省棚户区改造计划范围内项目。

原标题:山东棚户区改造融资方案出炉 贷款期限最长15年

齐鲁网济南7月4日讯(记者 殷明姝)日前,山东省政府公布了《山东省棚户区改造融资计划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指出,以山东省财金投资公司为投融资主体,采取统贷统还的方式,按需求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支持全省(不含济南、青岛)棚户区改造建设。

各市、县政府可自愿参与

在实施上遵循自愿参与的原则,各市、县级政府根据当地棚户区改造筹资情况,自主确定、自愿参与。市、县级政府是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省财金公司按照省政府安排,根据国家开发银行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进行融资,帮助各级政府筹集棚户区改造资金。

各市政府负责收集筛选辖区内县(市、区)棚户区改造融资项目,统一申报,统一实施,统一偿还。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按照市级模式运作,单独申报、实施、偿还。

由省财金公司统一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投入到各市列入省棚户区改造计划范围内项目。各市政府统筹安排偿还资金,省财金公司归集资金统一还款。

中长期贷款一般为10-15年

齐鲁网记者了解到,此次棚户区改造的融资主体是省财金公司,融资机构是国家开发银行。在融资期限上,中长期贷款一般为10-15年;过桥贷款原则上不超过5年;宽限期均不超过项目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

贷款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遵守信贷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得挪用,国家开发银行有权按规定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资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未按计划还款的停止融资支持

《方案》中还指出,各市政府要制定偿债计划,明确还款来源,建立多渠道的还款机制,将用于还款的财政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对未按要求履行贷款相关协议的市政府,取消其申请使用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资金的资格,并停止执行对相关项目的支持政策。对未按要求履行贷款相关协议的市融资平台,停止对该项目的融资支持,并收回贷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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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尤丽娜]

标签:棚户区改造 方案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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