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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莒县村支书虚报坟墓数量 贪污10万余元获刑


来源:中新网

原莒县某村支书夏某指使村会计,虚报126个坟墓数量,骗取国家补偿款共计人民币103800元后将该笔款项占为己有。据办案法官介绍,实际上该村坟墓数量仅为10个,但是夏某指使本村会计,分两次将数字报为136个,实际虚报了126个坟墓。

原标题:山东莒县一村支书虚报坟墓数量贪污10万余元获刑

原莒县某村支书夏某指使村会计,虚报126个坟墓数量,骗取国家补偿款共计人民币103800元后将该笔款项占为己有。6月18日,莒县法院公开审理了夏某贪污一案,一审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将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全县200多名农村党组织书记进行了旁听。

今年46岁的夏某,原是莒县寨里河镇某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主任。在2010年冬至2011年5月份政府办理山西中南铁路通道工程莒县寨里河镇某村路段拆迁工作过程中,因虚报坟墓数量骗取国家补偿款被检察机关批捕。

据办案法官介绍,实际上该村坟墓数量仅为10个,但是夏某指使本村会计,分两次将数字报为136个,实际虚报了126个坟墓。

2010年冬,一个坟墓补偿500元,到2011年时每个坟墓补偿追加300元,实际上每个坟墓补偿金额为800元。但是夏某没有告诉村民补偿追加事宜,而是偷偷地将10户村民坟墓的追加补偿款和虚报的坟墓补偿款占为己有。记者了解到,夏某分三次自莒县建鑫房屋拆迁有限公司骗取国家补偿款共计人民币103800元,该款未入村集体账目。

莒县法院刑庭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了夏某被抓的过程,“莒县检察院反贪局工作人员在调查其他村坟墓数量时,发现该村报的坟墓数量很多,便约谈该村会计,会计如实交代了虚报数字的事情。”

关于这起案件,莒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夏某身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规定,应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在担任寨里河镇某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和收入不下帐等手段,骗取山西中南铁路通道工程莒县段拆迁补偿款并据为己有。其行为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已构成贪污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6月18日,莒县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夏某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将夏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万三千八百元予以追缴。夏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我们将该案的调查报告给了县里,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如果是典型的案件,可以组织农村党组织书记旁听庭审。”莒县法院研究室主任张玉刚告诉记者,考虑到该案子的典型性,这个案件报到县里后,县纪委组织了莒县200多名农村党组织书记旁听庭审。

庭审后,县纪委监察局又对旁听庭审的农村党组织书记进行了廉政谈话。

宣判结束后,参加旁听的全县农村党组织书记表示,旁听庭审受益匪浅,今后一定要从该案中吸取教训,以坚强的党性、务实的作为,清廉的作风,做一名称职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本报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邹晶阳 于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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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太岭]

标签:莒县 坟墓 夏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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