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啃老族将受法律约束 老人可拒啃老
2014年06月17日 17:07
来源:齐鲁网
日前,山东省政府法制办公布了关于《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老年人的家庭赡养与扶养、社会保障与服务、参与社会发展与优待、宜居环境建设等事项适用本条例。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三章社会保障与服务
第四章参与社会发展与优待
第五章宜居环境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老年人的家庭赡养与扶养、社会保障与服务、参与社会发展与优待、宜居环境建设等事项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四条老年人享有宪法、法律和法规规定的政治、人身、财产、婚姻自由、文化教育、医疗等权利,有获得国家和社会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受法律保护,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鼓励老年人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本省建立健全老年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和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和服务水平。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境外友好团体和人士捐赠、资助老龄事业。
各级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中的本级留成公益金,应当按照一定比例用于发展养老事业和产业。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和优待老年人的政策措施,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八条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本省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原则。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老年人服务。
第九条本省应当加强人口老龄化省情教育,在全社会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的宣传教育活动,支持老龄科学研究,逐步建立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
青少年组织、学校、幼儿园和家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宣传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敬老、养老、助老的先进事迹,谴责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着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一条老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履行法定义务。
鼓励老年人积极参加各种有益的社会活动。
第十二条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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