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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少年团伙疯狂抢劫 最小成员96年出生(图)


来源:胶东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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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

因涉及到未成年被告人,烟台市芝罘区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老大、老二、老三、老四、老五、老六、老七伙同他人交叉结伙,在烟台市芝罘区、福山区等地,采取殴打、持刀威胁等暴力手段,抢劫作案6次,所抢现金及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6 700余元。其中,被告人老大、老二参与作案5次,涉案价值人民币6 000余元;被告人老三参与作案5次,涉案价值人民币5 900余元;被告人老四参与作案4次,涉案价值人民币5 200余元;被告人老五参与作案3次,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3 500余元;被告人老六、老七参与作案1次,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760元。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老二、老三、老四、老五共同分别赔偿了第一起、第二起抢劫案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老七的亲属主动代其退赔赃款人民币3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老大、老二、老三、老四、老五、老六、老七采取暴力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其中,被告人老大、老二、老三、老四、老五均系多次抢劫。在共同犯罪中,上述七被告人均积极参与殴打或威胁被害人,劫取财物并共同挥霍,故不宜区分主从犯。鉴于被告人老四、老五、老七于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系自首;被告人老大、老二、老三、老六亦能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老二、老三、老四、老六、老七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被告人老二、老三、老四、老五积极赔偿部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并均能积极缴纳罚金;被告人老七积极退赃,且与被告人老六均主动缴纳罚金,故依法对上述七被告人均予以从轻处罚。

2014年5月27日,芝罘区法院依法宣判,被告人老大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老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被告人老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被告人老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老五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老六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老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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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侯欣元]

标签:少年团伙 烟台 96年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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