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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挪用社保基金最高追刑责 接受社会监督举报


来源:齐鲁网

[提要]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意见》指出,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标题:山东加强社保基金监管 挪用诈骗最高将被追究刑责

齐鲁网济南4月15日讯(记者 殷明姝) 日前,山东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齐鲁网记者了解到,山东将建立举报投诉奖励制度,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可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计生、审计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关部门、机构处理。有关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受理,不得推诿。

《意见》还指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现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机构和个人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待遇以及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等违法行为,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依法严肃处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发现社会保险基金挤占挪用、欺诈冒领等行为,造成社会保险基金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并报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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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得格]

标签:意见 刑责 社保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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