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 国企不得高于10%
2015年07月24日 09:45
来源:胶东在线 作者:焦东
烟台市政府日前正式印发实施《关于发布2015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根据烟台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企业收入分配政策,以2014年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0072元为基数,确定2015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原标题:烟台公布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国企不得高于10
胶东在线7月23日讯(记者 焦东) 烟台市政府日前正式印发实施《关于发布2015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根据烟台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企业收入分配政策,以2014年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0072元为基数,确定2015年企业工资指导线。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0%,增长上线为18%,增长下线为4%。
国企工资增长不高于基准线
通知要求,各类企业应依据工资指导线和本企业经济效益状况、职工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以及人工成本等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年度职工工资增长。
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应当围绕基准线合理确定工资增长幅度;工资水平过高、增长过快的企业,工资增长幅度不应突破上线(预警线);生产经营较正常、经济效益一般的企业,可在基准线和下线之间合理确定工资增长幅度;生产经营较困难、持续亏损的企业,可按下线或低于下线确定工资增长幅度,亦可暂不增加工资,但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相对控股企业)应严格执行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工资增长幅度。享受财政补贴及上年度工资水平高于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国有企业,工资增长幅度不得高于基准线;其他国有企业工资增长幅度均不得突破上线(预警线)。
指导线方案需向职工公示
各类企业应当在工资指导线发布后,通过与职工集体协商的方式制定并贯彻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向全体职工公示。企业应按照公示后的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增加职工工资,主动接受企业工会及职工对执行情况的监督。
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应合理确定管理人员(中层及以上人员)与普通职工工资增长的比例关系,实现普通职工与管理人员工资同步增长。应当重点提高生产一线职工的工资水平,一线职工的平均增资幅度不应低于本企业职工平均增资幅度。企业年度职工工资未合理增长的,企业以及经营者不得参加评先评优,实行年薪制的企业,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审核兑现经营者年薪。
企业应于2015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及落实情况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有主管或监管部门的企业,应先经主管或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再上报备案。
实施方案未备案企业将受罚
通知规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工资指导线政策。要将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备案情况,作为评选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劳动保障诚信企业等评先评优的必备条件,并列入劳动保障监察年检及专项执法检查的内容。对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逾期未备案的企业,依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相应处罚。
各级工会组织应加强对企业工会工作的监督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切实提高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对具备增资能力而不增加工资的企业,工会组织应指导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促进职工工资正常合理增长。工会组织不健全的企业,职工可以推选代表,与企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另外,各县市区要制定相应具体实施意见,并于7月底前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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