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工商起草新规征意见 场所允许一照多址
2015年03月25日 08:59
来源:水母网 作者:刘晓阳
水母网3月25日讯 (YMG记者刘晓阳 通讯员张立尧)为了推进商事登记制度便利化,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烟台市工商局近日起草了《烟台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原标题:烟台工商起草新规征意见 一本执照有多个经营场所
水母网3月25日讯 (YMG记者 刘晓阳 通讯员 张立尧) 为了推进商事登记制度便利化,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烟台市工商局近日起草了《烟台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您对本《办法》有意见或建议,请于30日前将您的意见或建议发至ytgszcj@163.com。
经营场所需要申请人自行承诺
“只填了一份‘住所承诺书’,就办好了变更手续。”烟台一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代办人日前来到芝罘区工商局,用了十几分钟时间,就办好了经营场所登记。
芝罘区工商局甄真科长介绍,《烟台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制。申请人应当使用真实、合法、安全的固定场所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并对住所(经营场所)的安全性以及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不审查其产权权属、使用功能、法定用途,以及是否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准入的区域范围。
“《办法》中有一个鲜明的亮点,就是工商局不再审查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权属及功能文件。”甄真介绍,改革后实行住所与经营场所各自独立的登记管理方式。
需要提交以下合法使用证明文件
《办法》中规定,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或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已经生效的确认房屋所有权的法律文书的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房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或者提交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及购房合同的复印件。无法提交以上文件的,可以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业主委员会、村委会等单位出具的使用证明;属于使用他人房屋的,提交租赁(借用)协议或无偿使用证明的原件或复印件;属于租赁军队空余房地产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军队出具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或者部队房管部门出具的其他有效合法使用证明文件。
使用住宅、车库或其他住宅附属设施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除提交第七、八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车库或者其他住宅附属设施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材料。
场所地址允许“一照多址”“一址多照”
甄真科长介绍,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注经营场所地址,允许“一照多址”。“一照多址”即对经营项目无需前置审批的企业在住所外增设经营场所且在同一县(市、区)域内的,由企业自主选择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或经营场所备案(农业种植基地、畜牧业养殖基地、建筑工地、生产车间、仓库可不办理登记或备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此外,允许住所(经营场所)“一址多照”,即允许将以物理分割地址或集中办公区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多家市场主体,允许商务秘书企业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及其他配套服务,允许有投资关系的市场主体登记使用同一住所。
异常情况列入经营异常目录
对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性质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卫生计生、公安、消防、环保、安监等部门依法监管。因住所(经营场所)地从事经营活动而与利害关系人产生纠纷的,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
市场主体登记机关根据投诉、举报、抽查等,及时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将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对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信息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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