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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公布市级行政权力清单 部门权利透明


来源:水母网

水母网1月23日讯 (YMG记者李珑)9日,烟台市政府下发《关于公布烟台市市级行政权力清单的通知》,公布市级行政权力清单。 市级行政权力清单具有刚性约束力,市级部门不得擅自变更权力,不得变相行使已取消、下放的权力事项,切实做到“行政权力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权力”。

原标题:烟台公布市级行政权力清单 部门权利一目了然

水母网1月23日讯(YMG记者 李珑)9日,烟台市政府下发《关于公布烟台市市级行政权力清单的通知》,公布市级行政权力清单。20日,这份清单同时在“中国烟台网”及“烟台机构编制网”予以公布。

不得变相行使已取消、下放的权利事项

市级共保留行政权力事项3647项,其中行政许可142项,行政处罚2141项,行政强制165项,行政征收27项,行政给付27项,行政裁决8项,行政确认143项,行政奖励81项,行政监督331项,其他权力582项(含非行政许可审批3项)。

2015年1月20日前,烟台市市级行政权力清单(涉密事项除外)在“中国烟台”网站、市编办网站(http://qlqd.ytbb.gov.cn/)公布。各部门也须于1月底前在本部门的网站上进行公布。公布的主要内容包括:权力事项名称、权力类别、实施依据、实施主体、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收费依据及标准、权力运行流程图、监督电话等。

市级行政权力清单具有刚性约束力,市级部门不得擅自变更权力,不得变相行使已取消、下放的权力事项,切实做到“行政权力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权力”。

登录查询,行政权力基本信息一目了然

记者昨天登录烟台市市级权力清单网页看到,各项权力的基本信息均有详细表格。以“校车驾驶资格许可”为例,实施主体为市公安局,承办机构为监考科,承诺时限为1日,联系电话和监督电话均有标注。

其中,实施依据一栏写有:《校车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17号)第23条第1款:“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第24条:“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包括:填写《校车驾驶资格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驾驶证;(三)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四)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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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丽娟]

标签:行政权力 行政裁决 行政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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