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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撞人事故可领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


来源:胶东在线

为保护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烟台出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发生撞人事故可领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应及时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依法进行追偿,对不偿还垫付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原标题:烟台出台规定 撞人事故可领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

胶东在线7月26日消息  为保护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烟台出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发生撞人事故可领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

目前,烟台已经建立救助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市县两级财政部门为同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为同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根据规定,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按照机动车交强险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对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的罚款、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和社会捐款等。

按照属地原则,由事故发生地所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三种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费用: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垫付差额部分抢救费用;肇事机动车没有参加交强险的,垫付全部抢救费用;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垫付全部抢救费用。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应及时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依法进行追偿,对不偿还垫付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保险公司在办理保险赔付业务时,应优先偿还救助基金垫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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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郝佰云]

标签:抢救 事故发生地 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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