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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大病保险本月实施 年最高补偿20万


来源:胶东在线

烟台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已于本月实施,个人年最高补偿限额为20万元。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参照我省上一年度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确定,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

胶东在线网4月10日讯(记者孙宗顺)烟台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已于本月实施,个人年最高补偿限额为20万元。今年9月1日起,烟台将实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乡参保人员将按照新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参保缴费。2015年1月1日起按新政策兑付待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意见》指出,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居民大病保险资金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按规定拨付至商业保险机构。筹资标准根据我省基本医疗保险筹资能力和保障水平、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以及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测算确定。2014年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32元。

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参照我省上一年度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确定,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建立支付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筹资标准和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变化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2014年,起付标准为1万元,起付标准以上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医疗费用的数额分段给予补偿。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部分给予不低于50%的补偿,10万元以上部分给予不低于60%的补偿,个人年最高补偿限额为20万元。

对于原新农合确定的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血友病、胃癌等20类重大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2014年单独进行补偿。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73%补偿,1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17%补偿,个人年最高补偿限额为20万元。城镇居民患20类重大疾病的,也按上述规定执行。

自2015年起,居民大病保险不再执行20类重大疾病补偿政策,统一按医疗费用额度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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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佳文]

标签:大病 个人负担 保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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