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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防暑降温费按4个月计发


来源:水母网

连日来,随着港城气温的升高,“高温劳动权益保障”也成为一个热门话题。市劳动仲裁有关工作人员提醒,企业在岗职工包括了试用期职工、农民工、劳务派遣员工等所谓的“非正式员工”。

原标题:烟台防暑降温费按4个月计发 高温停工不得克扣工资

水母网7月17日讯(YMG记者 夏丹 通讯员 丛宁)连日来,随着港城气温的升高,“高温劳动权益保障”也成为一个热门话题。记住昨日从市劳动仲裁获悉,烟台防暑降温费按4个月计发,用人单位不得以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为由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与此同时,企业在岗职工包括了试用期职工、农民工、劳务派遣员工等所谓的“非正式员工”。

严格控制企业加班加点

根据规定,高温天气期间,凡工作场所存在高温作业和夏季露天作业的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认真落实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和落实夏季工作场所防暑降温的各项措施,配备必要的通风或降温设备,提供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和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及保健用品,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尽量避开高温时段作业,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职工因高温中暑造成的职业危害。

因高温停工不得扣工资

用人单位不得以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为由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工作,在完善防暑措施的同时,应按照《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山东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6】44号)规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防暑降温费,即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8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4个月计发,用人单位应严格按规定为在岗职工发放夏季防暑降温费。

市劳动仲裁有关工作人员提醒,企业在岗职工包括了试用期职工、农民工、劳务派遣员工等所谓的“非正式员工”。

禁用饮料冲抵防暑降温费

针对曾出现过的克扣或变相减少劳动者高温保护和防暑降温费的现象,市劳动仲裁有关工作人员表示,用人单位应当为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或者户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防暑降温费。市劳动仲裁有关工作人员表示,防暑降温费有下限无上限。防暑降温费应当按时足额支付,企业不得因内部管理制度或薪酬制度规定了低于法定标准的防暑降温费为由,不足额发放给劳动者该费用。同时,对于生产条件特别艰苦且有支付能力的企业,经省劳动保障、财政部同意,可适当提高发放标准。在防暑降温费的支付上,企业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给予劳动者最大限度的保障,从而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证企业的稳定高效运转。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被用人单位扣除或降低工资的以及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发放防暑降温费的,劳动者可以到劳动仲裁起诉或到劳动监察举报投诉,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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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薇]

标签:防暑降温费 高温保护 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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