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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低保金按月定日发放


来源:水母网

烟台县市区要依标准补足低保金,对于存在徇私舞弊的行为,低保责任追究办法将追究相关违规人员、部门的责任。 县级民政部门要全面审查有关材料,根据认定条件对申请人家庭进行信息核对,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

原标题:烟台低保金按月定日发放 失地农民纳入保障范围

水母网10月22日讯(YMG记者 姜晓)昨日,记者从民政部门获悉,烟台将从11月1日正式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今后将及时调整低保标准,各县市区根据调整后的标准补足低保金,确保补助水平达到低保标准60%以上。失地农民将纳入保障范围,烟台完善的低保对象认定体系形成。烟台县市区要依标准补足低保金,对于存在徇私舞弊的行为,低保责任追究办法将追究相关违规人员、部门的责任。

失地农民纳入保障范围

逐步缩小低保标准城乡差距

将失地农民按照城市低保标准纳入保障范围,并逐步缩小低保标准城乡差距。

根据规定,对城乡居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家庭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患白血病、尿毒症、恶性肿瘤等重大疾病需要长期治疗以及无责任归属及责任保险赔偿的突发性重大灾害或事故等原因造成长期刚性支出过大影响基本生活,且提出申请前6个月内未获得其他社会救助的特殊困难家庭,逐步纳入城乡低保范围。

烟台农村常住户籍居民在城镇(指各县市区所辖街道办事处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区域内)工作和生活,有合法稳定职业且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2年以上的,家庭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按程序纳入当地城市低保;外来人员在本市城镇工作和生活,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0周岁,有合法稳定职业,取得当地居住证(暂住证)5年以上,且持证期间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5年以上的,家庭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按程序纳入当地城市低保。

县市区要依标准补足低保金

如发现徇私舞弊行为将追究违规人员责任

完善分类施保制度,对于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的城镇社会“三无人员”,要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150%给予分类施保,并适当提高对重病、重残等特困低保家庭的补助水平,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为了强化责任追究,民政部门要公开低保监督咨询电话,烟台市民政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低保责任追究办法,对因重视不够、投入不足、管理不力、违反原则等原因发生重大问题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以及在低保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优亲厚友、失职渎职的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骗取或采取威胁手段强行索要低保等社会救助待遇以及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人员和单位,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还将有关信息记入征信系统。

低保金实行按月定日发放

乡镇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低保申请

城乡居民可以直接或委托村(居)委员会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提出低保申请,乡镇(街道)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申请低保必须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授权低保经办机构对其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核查。

审核程序将更加规范,乡镇(街道)负责组织村(居)民主评议,对入户调查结果的准确性进行评议。村(居)评议人员不得少于11人,其中村(居)民代表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二,人员名单要张榜公示。

县级民政部门要全面审查有关材料,根据认定条件对申请人家庭进行信息核对,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县级民政部门可邀请乡镇(街道)、村(居)低保经办人员参与审批,促进透明公开。

同时,要求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低保审核审批公示制度,村(居)要设置统一的固定公示栏;乡镇(街道)要及时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确保真实准确;县级民政部门要做好审批公示,并对所有低保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信息进行长期公示、定期更新。公示中要注意保护低保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享受低保待遇无关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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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郝佰云]

标签:失地农民 定日 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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