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14县市区纳入生态补偿考核 达标奖10万
2015年07月29日 13:51
来源:齐鲁晚报 作者:王永军
近日,《烟台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经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正式印发,8县市正式纳入生态补偿考核,对于单季度PM2.5、PM10、SO2任意一项污染物浓度均值达到国家一级标准的县市区,每项奖励10万元,按季度考核。所谓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是指依据各县市区(不含昆嵛山保护区)环境空气质量同比变化情况用于生态补偿的资金,实行市、县级筹集。
原标题:烟台14县市区纳入生态补偿考核 环保达标奖10万
近日,《烟台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经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正式印发,8县市正式纳入生态补偿考核,对于单季度PM2.5、PM10、SO2任意一项污染物浓度均值达到国家一级标准的县市区,每项奖励10万元,按季度考核。
所谓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是指依据各县市区(不含昆嵛山保护区)环境空气质量同比变化情况用于生态补偿的资金,实行市、县级筹集。
相比去年实施的暂行办法,这次不再局限于6区,把8县市同时纳入考核。而且对于单季度PM2.5、PM10、SO2任意一项污染物浓度均值达到国家一级标准的县市区,每项奖励10万元。
办法按照“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和“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原则,以各县市区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氮(NO2)、二氧化硫(SO2)季度平均浓度同比变化情况为考核指标,建立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
考核数据采用烟台市环境监控中心提供的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自动监测数据每月通过《烟台市环境空气质量通报》、市环保局官方网站发布。
对各县市区实行季度考核,每季度根据考核结果下达补偿资金额度。有关县市区向市级交纳的资金纳入市级生态补偿资金规模,用于补偿空气质量改善的县市区。
各县市区获得的补偿资金,统筹用于辖区内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项目。同时,各县市区应当制定资金使用方案,加强资金管理,提高使用绩效。资金使用方案报市财政局、环保局备案。市财政局、环保局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市政府将加强对各县市区空气质量改善情况的考核,每月进行空气质量改善情况排名和通报。办法自2015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7月14日。
生态补偿资金该如何计算?
市财政局、环保局按如下公式对各县市区考核并计算补偿资金。2015年,各区考核PM2.5、PM10、NO2、SO2四类污染物,考核权重分别为60%、15%、15%、10%。
考核得分=(上年同季度PM2.5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PM2.5平均浓度)×60%+(上年同季度PM10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PM10平均浓度)×15%+(上年同季度NO2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NO2平均浓度)×15%+(上年同季度SO2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SO2平均浓度)×10%。
2015年,各市(县)考核PM10、NO2、SO2三类污染物,考核权重分别为60%、20%、20%。考核得分=(上年同季度PM10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PM10平均浓度)×60%+(上年同季度NO2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NO2平均浓度)×20%+(上年同季度SO2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SO2平均浓度)×20%。
2016年起,各县市区均考核PM2.5、PM10、NO2、SO2四类污染物,考核权重分别为60%、15%、15%、10%。计算方法和2015年各区考核得分计算方法相同。
污染物浓度以微克/立方米计。生态补偿资金系数为5万元/(微克/立方米)。某县市区补偿资金额度=考核得分×生态补偿资金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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