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因生二胎被辞退 告单位违法成功维权
2015年03月05日 09:18
来源:水母网 作者:王梓蓉
水母网3月5日讯 (YMG记者王梓蓉 通讯员徐敏 黎辉 萍萍)2013年底,随着单独二孩政策的放开,不少家庭选择生育第二个孩子,烟台也迎来了不少二胎妈妈。 小孙告诉记者,维权后她的劳动合同在产假期间期满,该劳动合同的期限依法应当顺延,原来的酒店也应当履行劳动合同至小孙哺乳期结束。
原标题:女职工因生二胎被单位辞退 告单位违法成功维权
水母网3月5日讯 (YMG记者 王梓蓉 通讯员 徐敏 黎辉 萍萍) 2013年底,随着单独二孩政策的放开,不少家庭选择生育第二个孩子,烟台也迎来了不少二胎妈妈。然而,对于有工作单位的妈妈来说,生二胎是否遭受不同待遇,是很多女性担心的问题。最近,在市区某酒店工作多年的小孙就因生二胎把工作丢了。
“二胎”与“工作”只能选一个
小孙在市区某酒店工作十年多,并被提拔为部门负责人,酒店与小孙在2004年12月签订了至2014年11月30日止的劳动合同。
“结婚后我有一个四岁的女儿,看到‘单独二孩’政策出台,心里有了想法。”采访中,小孙告诉记者,她和家人商量趁年轻再要一个孩子,并在2014年6月如愿怀孕了。可是没想到,当小孙所在的酒店得知小孙要生二胎的消息后,马上找到小孙谈话。
“单位表示我已经享受了一次产假,希望以工作为重,放弃二胎。”小孙说,因她坚持要生育二胎,酒店便通知她终止劳动合同。
“二胎”妈妈被辞退后维权成功
“这个结果有些突然,没想到领导就这样把自己辞退。”小孙认为,自己在酒店干了这么多年,突然因二胎被辞心里特别不舒服。她了解到,酒店与其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是违法的。2014年12月,小孙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该酒店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至哺乳期满。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小孙的请求,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劳动合同期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小孙告诉记者,维权后她的劳动合同在产假期间期满,该劳动合同的期限依法应当顺延,原来的酒店也应当履行劳动合同至小孙哺乳期结束。记者了解到,《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规范对女职工的权利进行了特别规定,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二胎政策放开后用人单位咨询多
记者在采访中得知,像小孙这样生育二胎的女职工除不再享受晚婚晚育奖励政策外,其他待遇与生育一胎的相同。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生育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生育二胎后,女职工同样享受每天1小时的哺乳假。
“二胎政策放开后,用人单位来咨询的比较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表示。据介绍,部分用人单位考虑到经营成本增加、员工流动性及管理难度增加等原因,对生育二胎的女职工问题处理不当,引发了劳动争议。
用人单位应当明确生育二胎女职工同样享受产假、生育保险等待遇,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安排,创新管理方式,依法合理安排女职工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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