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中学生闹矛盾 约人讨说法致两人被捅伤
2015年02月12日 13:29
来源:水母网 作者:于杨
两名中学生因琐事产生矛盾找来帮手解决问题,不料却引发双方混战厮打。案发后,于某、韩某被送到医院救治,王某的家人赶到医院,积极主动支付了住院费。据了解,犯罪嫌疑人王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根据刑法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原标题:烟台女中学生闹矛盾 各自约人讨说法致两人被捅伤
两名中学生因琐事产生矛盾找来帮手解决问题,不料却引发双方混战厮打。过程中,未成年男子王某将人捅伤被刑拘。烟台开发区法律援助中心为这名未成年人提供了援助。检察机关在听取了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后,最终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法律意见,决定对王某附条件不起诉。昨日,开发区法律援助中心向记者透露了该起典型的未成年人犯罪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案的始末。
俩女生闹矛盾,各自约人讨说法
张某和黄某是开发区某校的女学生。因日常琐事,二人产生矛盾。2012年5月,张某找其表哥王某到校协商解决问题。黄某的男友于某得知这一情况后,也约了本校同学韩某、李某、于某等十几人赶到现场。在沟通过程中,双方因言语不和,发生厮打。厮打过程中,张某的表哥王某持利器将于某、韩某捅伤。
案发后,于某、韩某被送到医院救治,王某的家人赶到医院,积极主动支付了住院费。
第二天,意识到自己犯下大错的王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于某、韩某治愈后,经法医鉴定于某构成轻伤、韩某构成重伤。2012年底,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王某被开发区警方刑事拘留。
未成年人获得法律援助,取得受害人谅解
因王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开发区法律援助中心为王某提供了援助。中心指派了山东鲁石律师事务所的姜林涛律师承办此案。此案系典型的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件,办理结果将对未成年人王某产生一生的影响。案件处于侦查阶段时,律师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详细了解了案情。王某非常后悔自己的伤害行为,并向律师表示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向受害人及家属表示歉意,争取谅解。
数日后,在律师的协调下,涉案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当即履行完毕。王某父母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及其父母对王某的谅解,他们一致要求不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同时,律师为王某申请的取保候审也得到了公安机关的准许。2013年下半年,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依法移送审查起诉该案。
检察机关: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一年
结合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下简称“新刑诉法”)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规定,律师认为该案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并提交了法律意见书。
据了解,犯罪嫌疑人王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根据刑法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而案发后,王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若认定属于自首,根据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一方面,王某主观恶性、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都对量刑有影响。律师认为,未成年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根据其情形,有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符合新刑诉法第271条的规定,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的不起诉。
开发区检察机关在听取了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后,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及社会效果,最终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法律意见,决定对王某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限为一年。对此,公安机关未要求复议,被害人也未申诉,王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对该决定也无异议。记者从法律援助中心了解到,王某在这一年的考验期内严格遵守了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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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适用于“附条件不起诉”?
法律援助中心提醒,根据新刑诉法,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应该满足以下条件:第一,主体条件,适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第二,罪名条件,必须是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轻微犯罪的犯罪,并且是依法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单处罚金处罚的犯罪;第三,主观条件,是行为人有悔罪表现;第四,程序条件,是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记者 于杨 通讯员 刘明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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