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蔓越莓标价超高 市民春节扫货发现"猫腻"


来源:水母网

昨日,烟台市民李女士向记者反映,她在市区某超市遭遇低标价高结账的消费经历,一年前在同一家超市,她就曾遇到过食品低标价高结账的现象。

资料图

原标题:烟台烟花爆竹批发销售减三成 市民环保意识增强

水母网2月12日讯(YMG记者 孙长波 摄影报道) 昨日,烟台市民李女士向记者反映,她在市区某超市遭遇低标价高结账的消费经历,一年前在同一家超市,她就曾遇到过食品低标价高结账的现象。李女士气愤地说:“年底买年货的人多,出错是难免的,但是我竟然在同一家超市遇到两回,并且发现问题后解决问题的态度也不好,太不应该了。”

11日上午,李女士去某超市采购年货,在蓝莓货架附近发现了一款标价16.8元/袋的蔓越莓,旁边还竖着一个“省心价”的促销牌。促销牌上写着OS原味蔓越莓/蓝莓味蔓越莓170克2包仅20元。看到价格实惠,李女士顺手拿了两包促销的蔓越莓。然而结账时,李女士发现发票上促销蔓越莓的价格不对。“发票上的价格是原始价格16.8元/袋,在两包总价之后减掉了3.6元。这样一算,这两包促销蔓越莓就变成30元两包,而不是促销牌标注的20元两包。”

李女士说,2014年2月底,她也是在该超市遭遇过类似的事情,标价3.9元的年糕结账时成了4.5元。有了上次的经验,李女士拿着小票直接找到服务台,服务台称实际促销价格是30元两包,商场内竖立的促销牌写错了。服务台称,既然写错了,就返还给李女士10元,按照20元两包计算。

特意赶到报社反映此事的李女士向记者出示了拍摄的促销牌照片,气愤地告诉记者:“超市退钱给我是因为我发现价格不对,如果其他消费者购买这种促销商品结账时不留意的话,那岂不是要吃亏?”李女士想通过本报提醒更多的消费者,买促销商品,结账时一定要多注意。

记者查询得知,按照去年3月1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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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丽娟]

标签:蔓越莓 扫货 李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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