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个转企”用房投资入股免收交易费
2014年09月19日 17:04
来源:水母网 作者:凌云鹏
“个转企”后经认定符合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积极支持和引导新上规模的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经认定并符合税法规定的,享受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原标题:烟台“个转企”用房投资入股免收交易费
水母网9月19日讯(YMG记者 凌云鹏) 为了促进“个转企”,烟台出台一系列扶持政策,工商部门要设立专窗,负责有关“个转企”工作的咨询、指导及业务办理;对申请“个转企”的个体工商户,简化工商登记办理程序,允许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特点,商标及其他知识产权等可以通过变更予以沿用,经营地址可以保留,经营范围可以扩大。
县市区设专项资金扶持“小升规”
申请“个转企”的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范围中涉及环保、卫生、质监、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等前置许可经营项目,且仍在有效期内的,只要许可经营项目、经营场所不变,可在转型升级企业中继承使用。转型升级企业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变更登记,并到工商部门备案。
“个转企”后,除营业执照、许可证、财产权证外的其他各类证件,均可沿用。各县市区依据“个转企”企业3年内缴纳的税收新增地方留成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留成部分的资金数额,分别设立“个转企”专项扶持资金。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15%
12月31日前实行“个转企”的,原名下不动产可直接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无需办理权证过户手续),应当办理转移登记的,据有关规定免征契税。
“个转企”后经认定符合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计入当期损益,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困难“个转企”企业可减免房产税等
对按规定确有困难的“个转企”企业,符合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后,可给予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期纳税有困难并符合税法规定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延期缴纳税款。
烟台3年内培育500家“小升规”企业
为深入贯彻《中共烟台市委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市场主体的意见》,鼓励和引导小微企业转型升级,推动小微企业创新发展、集约发展、提升发展;鼓励和引导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促进民营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我市出台力促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
关于促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我市将以提升小微企业发展质量和效益为核心,以现有年主营业务收入500—2000万元规模以下三次产业中的小微企业为重点,尊重市场主体意愿,加强分类指导服务,通过积极培育扶持一批、改造提升一批、引导促进一批,全面完成3年培育500家“小升规”企业的目标任务。
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我市将以服务民营经济转型升级为目标,按照“主体自愿、注重引导、统筹兼顾、依法规范、优化服务”的原则,健全完善“个转企”政策扶持体系,积极引导在我市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不含港、澳、台居民申办的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以2013年为基数,力争到2016年底完成“个转企”7400家。“个转企”采取“一注一开”的登记方式。
县市区设专项资金扶持“小升规”
我市将鼓励各县市区在权限范围内依法制定有利于“小升规”的优惠政策措施。
对于“小升规”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符合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的,经地税部门审核批准,可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扶持。
积极支持和引导新上规模的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经认定并符合税法规定的,享受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县级财政可对“小升规”工作业绩突出的所辖乡镇(街道)和首次上规模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财政资金奖励补助。各县市区依据“小升规”企业3年内缴纳的税收新增地方留成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留成新增部分的资金数额,分别设立“小升规”专项扶持资金,用于支持“小升规”企业发展项目。
此外,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连续2年履行缴费义务、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小升规”企业,适当给予稳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所需经费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各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要向小微企业和为小微企业服务的公共服务机构、服务平台倾斜,重点扶持列为培育对象的小微企业,对当年新上规模企业给予贷款贴息支持。
相关新闻:
网罗天下
频道推荐
智能推荐
图片新闻
视频
-
滕醉汉医院耍酒疯 对医生大打出手
播放数:1133929
-
西汉海昏侯墓出土大量竹简木牍 填史料空缺
播放数:4135875
-
电话诈骗44万 运营商被判赔偿
播放数:2845975
-
被击落战机残骸画面首度公布
播放数:5357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