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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已统一城乡基本养老保险 按10个档次缴费


来源:胶东在线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意见》规定居民养老金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天之内办理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政府还会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费。

胶东在线网2月27日讯(记者 孙宗顺 通讯员 毛蓬勃)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该意见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调整为12个档次,最低100元,最高2000元。烟台正式实行城乡一体化管理,始于2011年7月,目前养老金缴纳仍按原缴费档次执行。

2007年,我市探索建立新农保制度伊始,城镇居民保险和农村居民保险事实上已经合二为一。2011年7月正式实行城乡一体化管理,烟台百姓的养老保险已经实现了无缝覆盖。只要是我市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就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目前,烟台城乡养老险最高缴5000元,最低为500元,分10个缴费档次。

我市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参照山东省标准,该标准自2014年1月施行,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缴费档次,采取按年缴纳的方式,每年到指定金融机构缴纳,多缴多得。对重残、重疾等失去劳动能力的缴费困难群体,可以不受最低缴费标准的限制,但最低不得低于100元。

参加居民养老保险,除参保人自己缴费外,政府还会给予缴费补贴。主要有以下两部分,一是政府对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目前山东省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65元;二是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烟台市目前的补贴标准是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参保人缴费后即补入个人账户。目前烟台大部分地区基础养老金是每人每月65元。2013年福山区、高新区每人每月120元,开发区、芝罘区、莱山区每人每月110元。

按照政策规定,45周岁(不含)以上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45周岁(含)以下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需要说明的是,凡不是按年缴费,在之后补缴的部分,政府按政策是不给予缴费补贴的。领取养老金标准与缴费年限挂钩,缴费多届时领取的也多。

《意见》规定居民养老金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天之内办理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政府还会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费。目前,我市已对符合条件的居民养老金待遇领取人员,将按照8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发放从2013年7月30日开始执行,所需资金由县市局财政承担。去年应发的丧葬补助金,已在去年12月底前发放到位。

提醒:

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可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申请,填写《参保登记表》,选择缴费档次后,持“缴费通知单”到指定地点或银行缴费。以后每年度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或银行继续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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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黄珊]

标签:缴费年限 基本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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