芝罘多名民警出警时被嫌疑人致伤
2015年06月10日 09:30
来源:胶东在线 作者:侯嘉伟
6月2日和3日,犯罪嫌疑人张某和王某、刘某分别被芝罘区检察机关批捕,原因是他们在民警执行公务时暴力抗法、公然袭警。据此,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在执行公务过程受到相关行为人的阻碍,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关责任人应接受治安处罚,且应当从重处罚。
原标题:芝罘多名民警出警时被嫌疑人致伤 嫌疑人被批捕
胶东在线6月9日讯(记者 侯嘉伟 通讯员 纪鹰 周福基)6月2日和3日,犯罪嫌疑人张某和王某、刘某分别被芝罘区检察机关批捕,原因是他们在民警执行公务时暴力抗法、公然袭警。近期,芝罘区出现多起妨害公务案件,犯罪嫌疑人无视执法人员的职务行为,同时扰乱公共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针对这种行为,律师表示嫌疑人应接受相应的处罚。
多名民警出警时被嫌疑人致伤
4月25日晚22时许,芝罘公安分局毓璜顶派出所民警王某某、保安韩某某在芝罘区海港路阳光100楼下,依法处置110警情期间,被犯罪嫌疑人邢某某、张某某、于某等人拳打脚踢殴打致伤,后犯罪嫌疑人邢某某、张某某、于某被依法传唤至毓璜顶派出所后,犯罪嫌疑人张某将办案民警左手咬伤。经人体法医学伤害鉴定,民警所受损伤鉴定为轻微伤。嫌疑人暴力手段明显,造成执法人员身体损伤的危害后果,6月2日,犯罪嫌疑人张某被芝罘区检察机关批捕,
4月29日凌晨1时许,芝罘公安分局南大街派出所民警接110警情称在烟台市芝罘区经伦街某酒吧有人打架,民警赶赴现场调查处置警情时被违法嫌疑人王某、刘某某等人推搡踢打并阻碍执行公务,造成现场秩序一度混乱。6月3日,嫌疑人王某、刘某某被依法批捕。
同样的事情还出现在5月8日,当天16时许,南大街派出所民警在海港路大悦城十字路口附近处置一起110警情时根据受害人指认传唤现场涉嫌盗窃的嫌疑人陈某时被陈某撕扯并咬伤右手,经人体法医学伤害鉴定,民警右手所受损伤鉴定为轻微伤。5月28日,陈某也被依法批捕。
律师针对事件作出法律分析
近期芝罘区出现的多起妨害公务案件,犯罪嫌疑人无视执法人员的职务行为,肆意践踏执法环境,扰乱社会管理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性。记者采访了山东誉岳诚恩律师事务所王玉平律师,他对这一系列事件做出了法律分析。
首先,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据此,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在执行公务过程受到相关行为人的阻碍,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关责任人应接受治安处罚,且应当从重处罚。
第二,因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属于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者还可能触犯刑法。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对妨害公务罪的犯罪构成及相应刑罚进行了明确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司法实践中,妨碍公务容易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发生牵连。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据此,如果行为人的暴力行为造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重伤结果或因重伤导致死亡结果,甚至故意杀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按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以重罪吸收轻罪,按故意伤害(重伤)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进行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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