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被告人出庭受审不再穿“囚服”
2015年03月20日 09:27
来源:水母网 作者:徐立业
昨日,烟台市中院刑庭第一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宗运毒贩毒案。烟台知名律师、西政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曲学松表示,“不穿囚服受审”体现了烟台司法环境的一大进步。
被告人出庭不穿“囚服” 将成烟台庭审“新常态”
原标题:烟台被告人出庭受审不再穿“囚服” 体现司法进步
水母网3月20日讯(YMG记者 徐立业 通讯员 旷翔宇 摄影报道)昨日,烟台市中院刑庭第一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宗运毒贩毒案。令人注目的是,在庭审中坐在被告席上的5名被告人均没有穿着俗称“囚服”的看守所识别服上庭,而是穿着自己的日常服装出庭受审。相关人士认为,这是烟台司法审判法治化、加强司法保障人权的体现,值得一赞。
□案情回放:毒贩落网
被告人于某某自2013年以来,以贩卖为目的,多次从他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龙某某受人指使,通过乘坐长途汽车或自驾车等方式,将大量甲基苯丙胺从广东运至烟台,交给于某某。于某某接货后,将毒品贩卖给他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龙某某和吕某某(女)还在于某某向外贩卖毒品过程中为其提供帮助。2013年12月,于某某、龙某某在与他人进行贩毒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王某甲、王某乙、吕某某三人随后落网,公安机关在现场以及被告人的住处缴获大量甲基苯丙胺。另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还主动居间介绍他人进行一起大宗毒品交易。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贩卖毒品,数量大,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龙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且其中龙某某系毒品再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吕某某参与贩卖毒品,数量大,亦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亮点:着便服受审
此案于昨天上午在烟台中院刑庭第一庭进行了公开审理。像这种重大刑事案件,以往我们常常在电视里看到被告人剃着光头、穿着囚服出庭受审,还没审判,被告人已经是一副“罪人”模样。昨天上午,在宣读完法庭纪律之后,随着审判长的一声“带被告人”,5名被告依次被法警带上法庭。四男一女5位被告人全部着便装出庭,无一人身着囚服。
事实上,“不穿囚服的被告人”是有相关依据的。最高法院在今年2月26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其中提出,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机制,“彰显现代司法文明,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或者上诉人穿着识别服、马甲、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
来自烟台市中院的消息称,以后不穿“囚服” 将成庭审“新常态”。而在相关专家看来,这一细微变化的背后,意义非凡。
山东省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山东工商学院政法学院副院长张献勇认为,“不穿囚服受审”涉及了一个基本的法律原则,那就是“未经法院判决,任何人都是无罪的”。也即被告人只是上法庭接受审判,法院还没有判决他是否有罪,因此,在法庭接受审判期间,他就应当推定为无罪。而剃光头、穿囚服等动作,却是从外在符号等判定了他有罪,这首先让他在法庭上的诉讼地位低人一等,可能不利于充分行使其诉讼权利。从另一个角度看,“不穿囚服受审”体现出的是人权的进步。
烟台知名律师、西政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曲学松表示,“不穿囚服受审”体现了烟台司法环境的一大进步。以前那种约定俗成的“穿囚服受审”,难免造成被告人便是“罪犯”的错觉,这种先入为主的意识,容易干扰司法工作者的判断,也可能在一定程度上给被告人造成心理压力。从国际惯例来看,“不穿囚服受审”也是通行做法。在很多国家,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出庭,可以自由着装,很多被告人都是西装革履出庭,避免“犯罪形象”的先入之见,更有甚者会精心打扮一番,以最“体面”的形象在陪审团面前争取“形象分”,这样的做法,体现了对被告权利的充分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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