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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承诺奖金一万元反悔


来源:水母网

为奖励员工帮企业降低了生产成本,企业特意发文奖励员工奖金1万元。”   对此,原告称未收到撤销奖励通知,“直到我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奖金时,公司才提出该通知。

原标题:烟台企业承诺奖励职工一万元又反悔 被判兑现承诺

水母网12月8日讯(YMG记者 雪娜 通讯员 蓬法宣)为奖励员工帮企业降低了生产成本,企业特意发文奖励员工奖金1万元。可奖金还没发下来,企业又反悔了,要撤销嘉奖,被该员工告上了法庭。烟台蓬莱市法院近日宣判,企业对职工的奖励承诺,一经作出,不得反悔。

说好的奖励突然不给了

原告孙某系被告某钢结构公司采购员,入职4个多月,因为表现突出,替公司节省了原材料成本,公司决定奖励孙某10000元奖金。还没等奖金下发,一星期后,公司又以事情未查清楚为由,下发了撤销奖励通知,但孙某未在该通知上签字。为此,双方闹得很不愉快,孙某没几天便提出辞职。因为入职时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也一直未办理终止劳动关系的手续。

又过了几个月,孙某向蓬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被告支付奖金10000元及欠发的工资。最终裁决被告按月工资2000元,支付给原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8000元,但并未支持原告关于奖金的请求。原告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称其并未收到被告撤销奖金的通知。

庭审中,被告公司辩称,公司与原告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原告,公司要求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原告以各种理由推托;并且原告自称月薪2000元与事实不符,双方实际约定的月工资为800元。“原告利用一些虚假现象让公司以为他表现突出,一开始公司打算给他发一定奖金,但后经落实原告实际上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并已另案处理,因此不符合公司发放奖金的规定。”被告方表示,是否发放奖金是公司的权利,是企业的自主行为,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要求驳回原告请求。

员工未收到“撤销奖励通知”

法庭上,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在于被告是否应该向原告支付奖金。对此,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被告对原告作出的嘉奖通知载明“在市场铬价格不断上涨的情况下,该员工积极与客户沟通,并于近日与客户签订合同,将铬的价格整体下调,每购进一吨材料就为我公司节省1170.1元。鉴于孙某为公司降低生产成本,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奖励10000元,以示鼓励……”被告公司在撤销嘉奖通知中载明:“经公司研究决定,撤销对孙某的嘉奖。在孙某负责的采购过程中,并不是因为其本人努力使公司降低成本,而是在市场整体价格下降时以市场价购买,鉴于此撤销之前的奖励。”

对此,原告称未收到撤销奖励通知,“直到我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奖金时,公司才提出该通知。”

企业证据不足承担败诉后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被告下发的奖励文件可以看出,奖励原告10000元奖金属于节约型奖金,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规定,该节约奖应列入工资总额。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和第五项的规定,原被告之间关于奖金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

鉴于被告未在限定期限内提交作出撤销嘉奖通知的详细过程、送达过程的证据,也没有提交公司奖惩规定或规章制度,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此外,比较被告撤销嘉奖通知中载明的原因与庭审中陈述的原因,并不能相互印证;且该撤销嘉奖通知上没有原告的签字认可,也没有明确的规章制度作为依据,因此法院不予支持被告的主张。最终,法院据此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奖金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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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薇]

标签:原告 法院 被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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