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借员工巨款将借条变收据 翻脸不承认
2014年11月12日 10:37
来源:水母网 作者:曲彩云
水母网11月12日讯 (YMG记者曲彩云)因为老板许诺了高利息,2009年春天,家住烟台市区的张大伟(化名)将28万元卖房款,借给从招远到市区承包工程的老板滕立军(化名)买铲车。
原标题:老板借员工巨款将借条变收据 过后翻脸不承认
水母网11月12日讯 (YMG记者曲彩云)因为老板许诺了高利息,2009年春天,家住烟台市区的张大伟(化名)将28万元卖房款,借给从招远到市区承包工程的老板滕立军(化名)买铲车。此后,滕立军一直按时给付利息,并且定期更换借条。到2014年5月时,张大伟因为要给孩子买房子,找到滕立军表示想拿回全款,但并未如愿。担心28万元卖房款无法收回,张大伟一纸诉状将滕立军起诉到某区法院。而这时,戏剧性的一幕发生了,借款人滕立军以给张大伟打的是“收据”不是“借条”为由,拒不承认自己借过张大伟的钱,法官抽丝剥茧,整理证据,细细查访,终于还原真相,为张大伟讨回了血汗钱。
为年利把卖房款全部借给老板
张大伟没有固定职业,在滕立军处开铲车。2009年的春天,滕立军找到张大伟,表示自己想再添一部铲车,问张大伟是否能给自己凑点钱,他会给张大伟5%的年利。这可比银行存款的利率高了不少,张大伟有些心动,正好他有一处房子刚卖了28万元,于是将这28万元一次性交给了滕立军。不过,一下子借出去这么多钱,张大伟还是有些担心的,他希望滕立军找一个中间人给他们的借款做担保。于是,俩人都熟悉的黄烨用自己位于莱山区某小区的一处房产为这次借款进行了担保,张大伟将该房产的房产证号登记了下来。这下子,张大伟感觉踏实了,不过,滕立军许诺的5%年利并未出现在借条中,只是双方一个口头的约定。
这以后,一直到2014年的5年间,张大伟感觉很满足,每年滕立军都会按时给他支付利息,并定期更换借条。一年能拿到14000元,着实给家庭生活带来了不少改善,张大伟觉得这样的日子,过得轻松又快乐。不过,到了2014年5月份,张大伟开始感觉到了烦恼。
老板在法庭上否认曾向员工借钱
2013年12月10日,滕立军又按时来给张大伟付利息了。给付利息后,滕立军又给张大伟换了一张新的“借条”。
转过年来,也就是2014年5月,张大伟向滕立军提出想拿回本金28万元,孩子大了,要结婚了,想给孩子再买套房子,急需用钱,而家里的经济条件比较差,拿不出这笔钱。但滕立军表示,自己一下子也拿不出这么多钱,希望张大伟能延缓一下,让他慢慢地还回本金。张大伟着急了,“我借钱给你的时候,可是说好了随时可以取回来的,现在我家急等着用钱,你又不还,不会是想赖账吧?要知道,我只是一个开铲车的,没有什么固定工作,这可是我的血汗钱啊。”
再三索要都未能如愿,担心滕立军昧下自己的血汗钱,2014年7月,张大伟一纸诉状将自己的老板滕立军告上了法庭,请求判令滕立军立即偿还借款280000元及2013年12月10日到2014年7月10日之间的利息8162元,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一案件。
针对张大伟诉滕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大伟及其委托代理人与被告滕立军都到庭参加了诉讼。然而,在法庭上,戏剧性的一幕发生了:
滕立军当庭否认自己曾向张大伟借过钱。“如果跟他借钱的话,我应该给他写借条,而不是写收款收据。你看我2013年12月10日给他开具的是收款收据啊,这不是我向张大伟借钱,而是张大伟还我的钱,我才给他出具了收款收据。”
案件到此有些扑朔迷离,这张收款收据,到底是张大伟借给了滕立军钱,滕立军给他开具的“借条”,还是张大伟借了滕立军的钱,还款时滕立军给张大伟开具的收据?法官进行了细致的取证。
法官抽丝剥茧层层取证还原真相
经审理查明,张大伟和滕立军系雇佣关系,1998年1月至2014年4月,张大伟一直在滕立军处开铲车,系滕立军的铲车驾驶员。俩人相识已经有16年了,张大伟向法庭出示的“借条”,是2013年12月10日,滕立军给他出具的一张工商服务业统一收款收据,这个收款收据上写明“项目为借款、数额为280000元”,张大伟据此向法庭主张借款权利,并称这28万元是他卖房的钱,现金一笔支付的,对于他这样一个没有固定职业、没有劳动保险的人来说,每一块钱都是血汗钱,很不容易。
张大伟在诉至法院后,随即向法院提出了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滕立军所有的铲车以及当时借款行为发生时为借款做担保的黄烨家的房产。
庭审中,虽然滕立军辩称系张大伟向其偿还借款,他才给张大伟出具的收款收据,但却没能提供出证据来证明。滕立军给张大伟出具的收款收据的“项目”一栏中明确载明为“借款”而非“偿还借款”,故滕立军的辩解无事实根据,法院不予采信。而张大伟对其主张自2013年12月10日计算至2014年7月10日期间的利息8162元,称是双方口头约定5%,滕立军对利息的约定表示了否认,而张大伟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有过5%的约定。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调查到的这些证据,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滕立军向原告张大伟借款28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滕立军负有偿还的义务,故张大伟要求滕立军偿还这280000元借款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但因张大伟没有载明利息如何计算,滕立军对此并不认可,张大伟又无证据证明,故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被告滕立军10日内偿还给原告张大伟借款280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0元、诉讼保全费1270元由被告滕立军负担。
借钱时一定注意所写究竟是借条还是欠条
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李春晖律师认为,本案中涉及的是民间借贷纠纷,争议的焦点集中于借条的格式及利息约定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本案中虽然借款字据是写在收款收据上,容易使人产生歧义,张某之所以能胜诉重点在于其将此张字条的用途明确作出了表述,能够清楚地表明这是张借条,而非收款收据。在这里也提醒广大读者,在借钱给他人时,一定要注意所写的究竟是借条还是欠条,虽是一字之差,但所承受的权利义务完全是相反的,因此在借款关系中一定要准确表达双方的真实意思,一定要清楚字条所表述的内容。
关于利息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自然人之间借款如双方约定了借款利息,就应当在借条中作出明确约定,否则将视为未约定利息。值得注意的是关于借款利率的规定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即最高人民法院在 1991 年 8 月 13 日下发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其中第六条就规定:民间借货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关于逾期还款的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此情形存在的前提在于约定了还款日期,借款人逾期未还款的,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或者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来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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