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母要求领取老伴抚恤金 将继子女告上法庭
2014年07月24日 10:32
来源:水母网 作者:李珑
1994年初,家住烟台农村的黄老太太与离休干部杨老先生结婚,俩人均系再婚,杨老先生与前妻生有三个子女,均已成年。 而杨老先生的三个子女认为自己与黄老太太均系父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要求按照同等原则与黄老太太平均分配父亲去世后的抚恤金。
原标题:继母要求全额领取老伴抚恤金 将继子女告上法庭
7月24日讯 日前,现年73岁的黄老太太为要求全额领取去世老伴的抚恤金,将老伴的三个子女告上了法庭,法院到底会不会支持黄老太太的请求呢?
1994年初,家住烟台农村的黄老太太与离休干部杨老先生结婚,俩人均系再婚,杨老先生与前妻生有三个子女,均已成年。俩人共同居住在单位的家属楼内,婚后夫妻感情较好。
三年后,杨老先生不幸患上脑血栓,日常生活及住院期间都是黄老太太护理。2012年12月,杨老先生因病去世,按照相关规定,享有抚恤金等10余万元。黄老太太与继子女因这项费用由谁领取发生争执。黄老太太说自己与杨老先生共同生活十余年,并一直照顾他,自己也已七十多岁,没有收入,又无其他生活来源,除丧葬费外,抚恤金应归自己所有。
而杨老先生的三个子女认为自己与黄老太太均系父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要求按照同等原则与黄老太太平均分配父亲去世后的抚恤金。
法院认为,死亡抚恤金是职工生前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章及政策发给死者直系亲属、配偶或者生前所抚养人的生活费,不属于死者的遗产。黄老太太作为杨老先生的配偶,三子女作为杨老先生的直系亲属,均享有分得抚恤金的权利。
因抚恤金不等同于遗产,其分配原则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有无生活来源等因素共同考虑。法院认为,黄老太太作为杨老先生的配偶,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需依靠杨老先生的扶养,故其应依法享有抚恤金40%。三子女依法享有抚恤金的60%。法院判决:抚恤金4.18万元归黄老太太所有;6.27万元归三子女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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