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知他人盗窃产生勒索心理 非法拘禁被抓
2014年06月30日 10:50
来源:水母网 作者:曲彩云
水母网6月30日讯 (YMG记者曲彩云 通讯员刘国军)三个年轻人得知他人盗窃之事,采用非法拘禁手段勒索钱财,日前,芝罘区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三人有期徒刑九个月、八个月不等。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高某、吴某采用要挟方法,勒索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原标题:得知他人盗窃产生勒索心理 黑吃黑非法拘禁被抓
6月30日讯 三个年轻人得知他人盗窃之事,采用非法拘禁手段勒索钱财,日前,芝罘区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三人有期徒刑九个月、八个月不等。
2013年9月25日16时许,芝罘区公安局接到群众报案,称有人被非法拘禁在芝罘区一旅馆内,后来交了3000元赎金,才获得释放。后经公安机关查明,2013年9月24日,芝罘区王某与朋友高某、吴某偶然得知曲某盗窃一辆摩托车之事,三人便觉得可以捞点钱。经过预谋,三人在芝罘区一宾馆内开了间房,将曲某邀请到宾馆,将其软禁。随后以揭发曲某盗窃摩托车要挟,向其家属勒索现金3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又接到高某报案电话,民警到现场将其带至公安机关,在询问过程中其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后王某、吴某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从被告人王某处追缴赃款人民币1600元,已发还给被害人。在芝罘区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的亲属又代其退赔赃款人民币14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高某、吴某采用要挟方法,勒索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被告人高某于案发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未逃离现场,且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王某、吴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能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王某积极退赃,故依法对上述三被告人均予以从轻处罚。芝罘区法院遂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高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吴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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