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发布司法解释 规范办理刑事赔偿案件
2016年01月08日 10:18
来源:央广网 作者:孙莹
此次,《司法解释》将七种特殊情形认定为刑事赔偿中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出现这些情形,当事人就可以申请赔偿。《司法解释》还就再审无罪赔偿、免责条款的适用、赔偿法律关系主体、赔偿标准、赔偿金的确定、赔偿决定的效力等方面的多个重要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原标题:两高发布司法解释规范办理刑事赔偿案件
两高发布司法解释规范办理刑事赔偿案件
央广网北京1月7日消息(记者 孙莹)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和出台背景等情况。
据介绍,这部有23个条文的《司法解释》已于今年1月1日起生效,针对刑事赔偿法律适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内容涵盖侵犯人身权和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两大类型。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刘合华从七个方面对司法解释的内容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司法解释》首先明确了“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公民申请赔偿应当以“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为前提,而刑事诉讼过程中久拖未果的案件在各地普遍存在。
此次,《司法解释》将七种特殊情形认定为刑事赔偿中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出现这些情形,当事人就可以申请赔偿。包括办案机关决定对赔偿请求人终止侦查的;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法院准许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撤诉的,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对刑事自诉案件按撤诉处理的”。刘合华说这些规定是为了避免“救济无门”,较好地解决了刑事诉讼程序与刑事赔偿程序的衔接问题,能有效地规范刑事诉讼中公权力的使用,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疑罪从挂”侵犯权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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