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首次明确地方党委常委会名额
2016年01月06日 09:45
来源:北京青年报
6.选举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通过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7.决定递补党委委员;批准辞去或者决定免去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决定改组或者解散下一级党组织;决定或者追认给予党委委员、候补委员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
释疑
新机制“书记专题会”如何运转?
本次条例修订,确立了一项新的酝酿机制——书记专题会议。要了解这项新机制,有必要简单回顾一下历史。
在老版条例中,设有专门的“书记办公会”一节,规定其议事范围是:酝酿需要提交常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对常委会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进行协调;交流日常工作情况。
书记办公会由书记、副书记参加。而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以来,地方各级党委按照中央关于领导班子配备改革要求,实行常委分工负责制,大幅减少了副书记的职数。书记办公会也在这个背景下退出了历史舞台。
针对书记办公会取消后,各地对拟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酝酿环节做法不一的问题,新条例规定,“需要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可以先召开书记专题会议进行酝酿”,会议“由书记主持,副书记和其他有关常委会委员等参加”。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不论以前的书记办公会,还是如今的书记专题会,都不是决策机构。根据条例,党的地方委员会由同级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委员、候补委员组成,每届任期5年。
新条例明确指出,“书记专题会议不得代替常委会会议作出决策”。本版文/据新华社
哪些事项必须召开全会讨论决定?
1.制定贯彻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以及同级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2.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重大改革事项、重大民生保障等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
3.本地区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审议通过重要党内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
4.召开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党代表会议,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5.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或者专项工作报告。
6.选举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通过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
7.决定递补党委委员;批准辞去或者决定免去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决定改组或者解散下一级党组织;决定或者追认给予党委委员、候补委员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
8.研究讨论本地区行政区划调整以及有关党政群机构设立、变更和撤销方案。
9.对常委会提请决定的事项或者应当由全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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