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将专业调解工作机制引入校园纠纷化解领域
2015年12月29日 10:34
来源:潍坊新闻网 作者:王叶妮
12月27日,记者了解到,近日,潍坊市综治办、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印发《潍坊市校园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成立潍坊市校园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意味着潍坊市正式将专业调解工作机制引入校园纠纷化解领域。
原标题:我市将专业调解工作机制引入校园纠纷化解领域
潍坊新闻网12月28日讯12月27日,记者了解到,近日,潍坊市综治办、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印发《潍坊市校园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成立潍坊市校园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意味着潍坊市正式将专业调解工作机制引入校园纠纷化解领域。今后校园伤害纠纷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书面申请,由校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该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1、机构设置
全市各学校都设立
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难免发生意外伤害。个别家长不满意学校的处理意见,导致矛盾纠纷。潍坊市教育局联合市综治办、市司法局制定了《潍坊市校园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根据本《办法》,对于校园伤害纠纷,行政机关不参与调解,而是通过专业机构调解或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
潍坊市综治办、市司法局、市教育局成立潍坊市校园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指导、设立潍坊市校园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以下简称市校调委)。各县市区各类学校都将建立校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排查调处属地学校的校园伤害纠纷。选聘专职人民调解员优先从教育、司法行政部门退休人员,以及退休教师、律师、法官等熟悉法律政策、具有调解经验的人员中选聘。兼职人民调解员由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制副校长、学校所属县市区、镇(街)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村委(社区)负责人、家长代表等组成。
2、处理时限
一月内调解终结
校园伤害纠纷当事人可自行协商处理,也可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申请相应校调委调解,支持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校园伤害纠纷当事人申请校调委调解,应当提出书面申请。
校调委自受理之日起一月内调解终结。经校调委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做到即调即付,案结事了。到期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除外。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校调委印章后生效。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协议的内容。
3、调解费用
不收取任何费用
市校调委调解校园伤害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所需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经费,按照财政部、司法部有关要求予以保障。
校调委调解校园伤害纠纷,应当指定1名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根据需要指定若干调解员参加调解。当事人对调解员提出回避要求的,校调委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决定是否回避。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应推选2-3名代表参加调解,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
经校调委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法院确认后,一方当事人拒绝或未全部履行协议内容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试用范围
四类情况不受理
本办法所称校园伤害纠纷,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伤害所引发的纠纷。
校调委调解矛盾纠纷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矛盾纠纷的不同情况,耐心、细致说服疏导,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隔阂,引导、帮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校调委不得受理调解下列矛盾纠纷: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一方当事人拒绝调解的;其他不适宜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的。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记者 王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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