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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将于6月30日前启动农民合作社信用互助试点


来源:潍坊新闻网

参与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应当具有所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资格1年以上,且居住地和注册地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在行政村或镇街。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选择1家银行业机构,作为其信用互助业务试点账户开立和资金存放、支付及结算的唯一合作托管银行。

原标题:潍坊市将于6月30日前启动农民合作社信用互助试点

潍坊新闻网5月6日讯 5月5日,记者了解到,市政府下发《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年底前从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中选定不超过30家单位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向符合条件的社员吸收和发放资金,在合作社内部,相互融资贷款。

试点规划于6月30日前启动,试点单位中,寿光、青州、诸城、高密、安丘各选定3家—5家,临朐选定2家,寒亭选定1家。

申请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存续期2年以上;应有稳定的经营收入,一般从事经济作物种植、动物养殖、农产品加工销售等;近2年年经营收入平均在3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在50万元以上。

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地域范围,原则上不得超出其注册地所在行政村,确有需要的经地方金融监管局同意可适当扩大范围,但不得超出注册地所在镇街。

参与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应当具有所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资格1年以上,且居住地和注册地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在行政村或镇街。

互助资金来源包括社员自愿承诺出借的资金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货币股金等可用于互助的资金。单个社员存放资金额不得超过同期该合作社用于开展信用合作互助资金总额的10%。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互助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确有需要的可适当扩大资本规模,但不得超过1000万元。专项用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本社社员生产经营的流动性资金需求,期限以半年以下为主,一般不超过1年。对单一社员发放资金余额不超过互助资金总额的5%。

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选择1家银行业机构,作为其信用互助业务试点账户开立和资金存放、支付及结算的唯一合作托管银行。 (记者 齐英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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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藏亚楠]

标签: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合作社 业务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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