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充装检验整治 超15年液化石油气钢瓶须废
2015年11月25日 16:32
来源:潍坊日报 作者:刘名顺
充装单位自有产权气瓶(含托管气瓶)必须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涂敷充装站标志、气瓶编号和打充装站标志钢印,并按规定要求定期检验。严禁充装超期未检验气瓶、淘汰气瓶(螺丝瓶及超过使用年限气瓶)和非自有产权气瓶(车用气瓶除外)。
原标题:我市开展气瓶充装检验整治
记者从市质监局获悉,为严厉打击无证充装以及充装超期未检气瓶、淘汰气瓶和非自有产权气瓶等非法充装行为,我市将从11月初起至明年1月底,利用3个月的时间集中组织开展气瓶充装站和气瓶检验站的专项整治活动,切实保障气瓶的充装和使用安全。
此次整治共确立了六项重点整治内容。一是充装单位必须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充装许可规则》所规定的条件,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有关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要持证上岗。二是充装单位自有产权气瓶(含托管气瓶)必须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涂敷充装站标志、气瓶编号和打充装站标志钢印,并按规定要求定期检验。三是充装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要求充装,认真做好气瓶充装前的检查和充装记录,在充装的气瓶上粘贴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严禁充装超期未检验气瓶、淘汰气瓶(螺丝瓶及超过使用年限气瓶)和非自有产权气瓶(车用气瓶除外)。四是气瓶充装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向气瓶使用者宣传安全使用知识和危险性警示要求的义务,负责对自由产权气瓶(含托管气瓶)主动向检验机构送检。五是气瓶检验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各类气瓶检验规程,在核准范围内开展气瓶的定期检验业务,检验合格的按规定要求进行标识,检验单位不得更改气瓶的永久性标记,不得调换气瓶的产权单位,实施电子标签管理的要及时更改检验信息。检验不合格的,依法依规进行报废处理。六是各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单位和检验单位,对于护罩用螺丝联接到瓶体的钢瓶(螺丝瓶)、制造日期不清的钢瓶、使用期限超过15年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一律按报废处理,严禁将上述报废钢瓶流回到充装、使用环节。记者 刘名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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