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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中小企业可凭政府采购合同贷款


来源:新华社

山东省财政近日出台新规:凡在山东省境内注册的中小企业,取得政府采购合同后,均可向具有政府采购合同融资资格的金融机构申请办理融资业务。按照《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凡政府采购项目,不分资金性质、不分合同金额,中标供应商均可凭项目合同参与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合同本身就可作为“质押物”。

原标题:山东中小企业可凭政府采购合同贷款

据新华社济南9月13日电 山东省财政近日出台新规:凡在山东省境内注册的中小企业,取得政府采购合同后,均可向具有政府采购合同融资资格的金融机构申请办理融资业务。

按照《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凡政府采购项目,不分资金性质、不分合同金额,中标供应商均可凭项目合同参与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合同本身就可作为“质押物”。

办法还规定,对采购资金为财政性资金且融资金额小于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金融机构原则上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担保,或附加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条件;融资利率原则上不得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2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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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任晓攀]

标签:政府采购合同 贷款基准利率 中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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