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城乡医疗救助比例提高到不低于65%
2014年09月02日 16:48
来源:潍坊日报 作者:刘燕宁 薛莲
修订后的《潍坊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对医疗救助对象范围进行了明确,即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政府供养的城镇“三无”人员、政府供养的孤儿以及上世纪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
原标题:潍坊市城乡医疗救助比例提高到不低于65%
近日,从市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获悉,潍坊市新修订了《潍坊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住院费用在政策范围内的,按照不低于65%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比2013年提高10个百分点。
修订后的《潍坊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对医疗救助对象范围进行了明确,即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政府供养的城镇“三无”人员、政府供养的孤儿以及上世纪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
医疗救助对象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经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补偿后,个人自付费用在规定的最高限额内,按比例给予救助。住院费用在政策范围内的,按照不低于65%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政府供养的城镇“三无”人员和孤儿,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救助资金筹集、人均医疗费用支出等情况,适当提高住院费用救助比例,每人每年住院医疗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20000元。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上世纪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每人每年住院医疗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15000元。对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患有血友病、尿毒症透析、脑瘫的抢救性治疗等需要长期维持治疗的慢性病及急危重症,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给予救助,个人年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中患有乳腺癌、宫颈癌的贫困妇女救助,按文件标准执行。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进一步提高救助的封顶线。
城乡医疗救助坚持以住院大病救助为主,根据医疗救助对象的不同医疗需求开展服务。按照政策规定,由政府资助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政府供养的城镇“三无”人员、政府供养的孤儿、上世纪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和生活困难的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缴纳的全部或部分费用。资助参保的资金,由当地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按一档标准对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全部或部分资助。救助对象所资助资金先缴后补,由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个人缴费部分予以补助。医疗救助对象患病住院的,其医疗费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机构减免、居民大病保险和社会捐助后,对政策范围内个人实际负担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予救助。医疗救助对象患有需要长期维持治疗的慢性病以及急危重症,可给予一定金额的门诊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门诊挂号费、治疗费、医疗设备检查费、住院床位费等优惠减免。对经相关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后,医疗费用负担仍过重,个人和家庭难以承担的,给予慈善救助。
对不属于医疗救助对象范围的因为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按照规定程序、标准和时限通过临时救助给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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